【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ConventiononWetlandsofInternationalImportanceEspeciallyasWaterfowlHabitat,RamsarConvention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又稱拉姆薩公約。
此公約於1971年2月2日在依朗的拉姆薩通過,1975年12月21日開始生效。
公約的目的在於確認濕地具有生態功能並在經濟、科學、文化、及娛樂上有重要價值,故應制止對濕地的破壞及侵占。
此公約之行政責任,至1993年12月已有80個締約國。
公約規定締約國應至少指定一個國家級的濕地,將之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單,擬定計劃,負起對此等濕地及棲息其中遷徙性水鳥之管理與保護之國際責任。
至1993年12月,名單上已有644個濕地。
此外各國均應提昇對所有濕地的保護,若某地區之濕地不得已而減少,政府應儘量設法補救,增加附近或其他地區之濕地保護面積,鼓勵研究濕地受到破壞、污染、或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之轉變,締約國必須立即通知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之負責部門,由之通知其他締約國,以便在下次開會中加以討論。
1982年12月3日在巴黎通過了「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之修定書」,但目前尚未生效。
Note:大陸叫此公約為「國際重要濕地特別是水禽棲息地公約」,修定書是「修正國際重要濕地特別是水禽棲息地公約的議定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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