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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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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0:04: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受益者付費原則

 

Beneficiary-PaysPriniciple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應用於稅制設計時,根據受益者付費原則,一個真正公平的稅制為每一個納稅人之納稅額須相當於其得自公共部門服務效益,也就是須與納稅人公共服務的需求成正比,最常見的應用實例為:過橋費、道路使用費、垃報處理費等;

 

台北市向自來水用者收取附加費,用以補貼水源保護區居民之自然保育作為,亦為受益者付費原則之應用。

 

其次,受益者付費原則亦可應用於污染防治政策之制定,也就是污染者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應由污染的受益者負擔,污染的受益者包括污染者與污染者生產產品的消費者,因此根據此原則,消費者亦有負擔污染防治成本之責任。

 

若污染防治的對象為當前的污染,則受益者付費原則與污染者付費原則是完全相同,但若污染防治的對象為過去累積下來的污染,則應用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污染成本負擔者為當前的污染者,並非過去的受益者(過去的污染者與消費者),故有不公平的後果。

 

為何說污染者生產出來之產品消費者亦屬顧污染的受益者,可以下圖說明之。

 

當廠商不須負擔生產過程中造成的污染成本時,其生產數量(Qc)大於社會最適產量(Q*),市場價格為Pc,廠商有(Pc-Pf)的單位超額利潤,當外部成本內部化後,市場價格為Ps,此時就消費者立場而言,其每單位價格上漲(Ps-Pc),由此可知,市場價格為Ps,此時就消費者立場而言,其每單位價格上漲(Ps-Pc),由此可知,若不考慮污染的外部成本時,消費者每單位商品受益(Ps-Pc),故污染廠商生產的產品之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益,依據受益者付費原則應與生產廠商同時負擔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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