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學員】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勸學員是清末民初的地方教育行政基層人員。
其設置始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於全國各廳、州、縣普設勸學所,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而於勸學所之下,將所轄地方畫為學區,每區設勸學員一人,任一學區之內勸學之責。
勸學員由勸學所總董選擇本區土著之紳衿品性端正,夙能留心學務者,稟請地方官劄派,其職責在推廣學務,包括勸學、興學、籌款、開風氣與去阻力等項,而其考成,即以所勸募學生之多寡為標準。
每一學期,勸學員須將本區學務,分別造冊呈報。
勸學員於任職之初,須赴勸學所參加教育講習,為期兩月,以後每月均須赴所會集一次,呈交勸學日記及商訂有關事宜。
勸學所各員之功過,由地方官隨時查核,稟明提學司獎懲;
其有越權或倚勢者,亦由地方官員查實稟明提學司究辦。
經費方面,各學區興學所需,皆責成村董就地籌款,官不經手。
宣統二年(1910)二月二十六日,〔勸學所章程〕修正;
依〔改訂勸學所章程〕之規定,其原稱總董改為勸學員長,勸學員仍舊,均由地方官遴選,申請提學使派充,任期三年。
勸學員長與勸學員之職銜,分別為七、八品,其薪俸亦由各該長官核定。
至此,學務人員之身分遂正式成為地方長官之屬員。
辛亥革命之後,地方教育行政制度一度極為紊亂;
民國元年(1912)二月一日,政府雖通令於縣公署設科,以辦理教育事務,然地方學務卻無人負責。
教育部有鑒於此,因於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通咨各省,飭於地方自治未成立之處,一律暫留勸學員,庶獲維持,而免廢墜。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公布〔勸學所規程〕,再度恢復勸學所之設置;
所設所長一人及勸學員二至四人,其資格、任用及待遇,均有所規定。
此制施行至民國十二年,由於新公布之〔縣教育局規程〕,規定縣區設教育局為教育行政執行機關,局之下再酌畫學區,每區設教育委員一人,受縣教育局長指揮,辦理本學區教育事務,於是行之多年之勸學所遂被裁撤,而勸學員名義亦由教育委員所取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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