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 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環境影響評估係指在進行經濟開發活動或其他重大經濟措施時,在其計畫階段或正式實施前,就該開發或措施行為,對環境(包括空氣、水體、土地、野生生物等自然環境,乃至社會條件、自然景觀,甚而文化遺產等文化環境)所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加以科學上之客觀的、全面的調查、預測、估計,進而提出公開說明,並付諸審議程序,以作為決定該項開發或措施,是否值得實行之參考之綜合過程。
規定此等程序之法律即是「環境影響評估法」。
任何重大的工程建設與工廠設立對環境均將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
根據歐美先進國家的經驗,事前的防患成本只須增加總工程費的百分之三。
事後的補救措施將增加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支出,如再考量民眾對政府信心的減降,其損失更難以彌補,因此為期減少公害之產生,危及自然保育與國民生活品質和健康,並避免自力救濟對社會安定的衝擊,必須採取預防與補救齊頭並進的措施。
在預防措施上,環境影響評估即為方法之一。
美國於一九六九年頒布了全球第一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簡稱NEPA),該法案奠定了美國環境政策的基礎,也確立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要項,及設置直屬總統的環境品質評議會(CouncilonEnvironmentalQuality),作為指導與督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機構。
而環境影響、環境項目表(EnvironmentalInventory)、環境評估(EnvironmentalAssessment)及環境評估報告書(EnvironmentalImpactStatement)等之術語也相繼出現,環境評估制度自此建立。
爾後美國及其他相繼建立此制度的國家,皆將環境諸因素作為國家執行重大行政、立法,與計畫之參考,在決策過程中必須列入與經濟及技術層面同等考慮的單位,要求事先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確保目前所有的環境品質。
依據民國八十三年(1994)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之〔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包含之內容如下:(1)基本資料,如開發單位、名稱、場所等;
(2)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內容;
(3)環境現況、開發可能影響之主、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4)環境預測、分析及評定;
(5)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6)替代方案;
(7)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8)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9)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10)結論及建議;
(11)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12)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由此內容亦可大致窺知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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