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生自治活動是學校教育活動的重要項目之一。
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一月二十二日即公布〔學生自治會規則〕,計二十一條,對於學生自治會的發展目的、名稱、指揮監督權、會員人數、理事會任務、會員大會的召開等,均有明文規定如下:1.發展目的:以根據三民主義培養學生法治精神,並促進其德育、智育、體育、群育之發展為目的。
2.名稱:學生自治會之名稱冠以各校校名。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不分性別,應一律參加本校學生自治會。
3.指揮監督權:學生自治會由學校校長及主管訓導人員負指揮監督之責,自治會之各種活動由學校遴選教職員擔任指導。
4.會員大會:學生自治會之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為理事會;
全校學生人數在五百人以上,得以代表大會代替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由各年級或院系按人數比例選出代表。
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至十七人,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一至三人。
理事會下設服務部:學藝部、健康部、風紀部、事務部等。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時召開,理事會每兩星期開會一次。
學生自治活動的主要教育功能有四:(1)發展合群心性,培養自治能力:透過自治活動的推展,協助學生了解群己關係,學習與人相處、尊重別人之精神,培養守法、負責、自治、自律之能力;
(2)培育服務精神,提供道德實踐:從人己互動中培養遵守規範、表現適度道德修養;
(3)重視學生自治,培養自治能力:培養學生民主法治觀念、涵養自治能力與發揮服務精神;
(4)增進學生自我認識,適應個別差異:從活動參與中發現自己的興趣與能力,並從他人的回饋中增進自我的認知,拓展興趣,發揮各項才能。
抗戰及復員期間,由於學生自治活動變質,不僅干預學校校政,甚至迭起學潮,故遷臺之初,學生自治活動一度停頓,除民國六十六年(1977)於國民小學設有「團體活動」一科外,各級學校(含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大學等)之學生自治活動均以課外方式進行,由於既無法令明文規範,而各校亦各行其是,故缺乏統一標準與模式。
民國七十二年,〔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將有關學生的一切活動合為「團體活動」一科,列入正式課程;
其後,高中、職業學校亦相繼實施,至此學生自治活動遂為團體活動所取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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