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制】 PrefectSyste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長制係指學校中由高年級學生擔任學長,負責督導或輔導低年級學生的一種制度。
學長制的建立,旨在發揚倫理精神,培養學生團結合作、互助互愛、砥礪品學的行為,以增進教育成效。
學校中的學長制度最早起於何時,已不可考。
依據伍振鷟〔英國的公學〕一書記載,學長制是英國公學的教育特色之一,而溫徹斯特公學(WinchesterPublicSchool)可能是最早實施學長制的學校。
十六世紀以來,如伊頓(Eton)、聖保羅(St.Paul)、嘉德宅(Charterhouse)、魯格比(Rugby)、西敏寺(Westminster)等多數公學皆曾實施學長制。
最初的構想,在於協助學校擔任一般的管理工作,如登記學生缺席或違規行為等;
後來學長的職權越來越大,竟有體罰學生或令低年級學生服各種勞役的情形發生,有違創立學長制之本意。
至於我國之學長制,最早起於何時何校,亦無明確資料可資查考。
可確定的是,幾十年來,學長制一直普遍實施於軍警學校及一般大專院校。
其中部分學校訂有實施辦法予以規範,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
有些學校則未有統一規定,而由各學系依循傳統方式實施,如國立成功大學等。
目前各校或各學系之實施情形並不盡相同。
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例,訂有〔學長制度實施辦法〕,其相關規定如下:1.實施單位:以系為實施單位,由系學會負責策畫推行;
系主任則推動系內教師予以必要之支援。
2.彼此稱謂:同學間以學兄、學姊(或統稱為學長)、學弟、學妹等相互稱呼,高年級者為學長,低年級者為學弟(妹),誼同手足。
一位學長至少輔導一學弟妹,一學弟妹至少認定一學長。
3.認定方式:(1)新生入學前,由一年級導師(系教官協助)遴選班內品學兼優學生為學長;
並由系學會蒐集新生性向資料作為學長認定之基礎;
(2)新生入學後,在師長指導及學會推動下,就決定的名單內認定之,其方式以自由結合為主;
若無相識同學時,學會亦可根據性向資料介紹認定。
4.學長職責:學長對學弟妹之輔導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學業輔導、品德砥礪、疾病扶持、疑難解決、生活照顧、社團活動等。
上述為目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施行學長制之概況。
至於其他各校的實施情形,可另參考各校所訂辦法或實際推行狀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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