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推論與三段論】 PracticalInferenceandSyllog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實踐推論或三段論的基本型式如下:1.A試圖完成P2.A認為除非做了a,否則無法完成P3.A使自己做了a第一段中「試圖」可換為「目的在於」、「想要」;
第二段中「認為」可換作「想」、「相信」或「知道」;
第三段中「使自己做」可換為「著手做」或單純為「做」。
此種推論型式可追溯至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但亞氏對此處理的並非很有系統。
經重新建構後,三段論法的主要結構為:(1)大前提為「某主體想要某個事物、目標或行動」;
(2)小前提為一些與大前提相關的行動,或完成目標的手段;
(3)結論包含「手段的使用與目標完成」。
前提必先肯定,結論則為真。
在實踐推論中所強調的則是結論中的行動(action)與前提一致,以解釋行動的發生。
實踐推論事實上即是目的論說明方式的倒置。
目的論說明方式為:「某主體做了a以便完成P」;
此處說明的一個關鍵點在於行動主體的意向與P的完成有因果相關,但是實踐推論並不在建立意向與行動的因果法則,而是對行動提出解釋與推論。
實踐推論對行動解釋的參照點為行動者的情境動機、對目的及手段與目的關係的信念;
依此將基本型式再區分,推論架構如下:1.A試圖完成p2.A在某種情境下,打算以a為手段完成P(雖然a可能是眾多手段之一,但A偏好a)3.A在此情境下有能力做a4.A做了a由此可知,A要做a之前,有些必要條件須實現,如情境、能力、可用的手段等;
但其中A本身的信念、意向對於最後是否採取a行動,有決定作用。
當所有必要條件都實現,或許A終究仍未做a,然而a之未發生,不表示實踐推論的自相矛盾,而只是取代發生的行動b無法解釋,因此今人無法理解。
實踐推論架構不因經驗中未能驗證而被否定,亦不因推論中邏輯證實而為真,只是解釋行動,使人理解;
其所解釋者為實踐的內容,並無真偽可言;
不是一個法則,而是一個解釋行動的架構。
又實踐推論未必均為三段,在第二段中可能因許多必要條件加入而擴增為四段以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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