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學校令]】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我國自清末實施新教育,即倡行職業教育,以培養技術人才,達到富國強兵之目的。
光緒二十八年(1902)頒布〔欽定學堂章程〕,建立我國第一個學制,其中規定各級實業學堂之設立。
民國成立後,修正學制,確立職業教育體系,教育部於民國二年(1913)八月四日公布〔實業學校令〕十一條,作為設學之準據。
〔實業學校令〕規定實業學校以教授農工商必須之知識技能為目的;
分甲乙兩種。
甲種施完全之普通實業教育,乙種施簡易之普通實業教育,亦得應地方需要授以特殊之技術。
甲種以省立為原則,乙種以縣立為原則,但城鎮鄉及私人亦可設立。
實業學校之種類分為農業學校、工業學校、商業學校、商船學校、實業補習學校及女子職業學校;
蠶業學校、森林學校、獸醫學校、水產學校均視作農業學校;
藝徒學校視作乙種工業學校,亦得參照工業補習學校辦理。
實業學校以省經費設立者為省立實業學校,其設立、變更或廢止應呈報教育總長;
其以縣或城鎮鄉經費設立者為縣立或城鎮鄉立實業學校;
以私人或私法人設立者為私立實業學校,但農工商會之性質係法律所認為公法人者,其所設立之實業學校稱為公立實業學校。
縣立、城鎮鄉立及公私立之實業學校,其設立、變更或廢止,均須呈請省行政長官認可轉報教育總長;
但實業補習學校只須呈報省行政長官。
實業學校之編制設備及修業年限學科程度等別以規程定之;
又農業、工業等專門學校依本今規定附設甲種程度之學科者,為甲種實業講習科,附設乙種程度之學科者,為乙種講習科。
實業學校學生應納學費,但得視地方情形酌予減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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