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論】 Positiv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實證論」的先驅可追溯至英國十三世紀經驗論者羅傑培根(R.Bacon,1214~1294),將科學摻入哲學中。
法國哲學家孔德(AugusteComte,1798~1857)首先使用「實證」(positive)一詞,用來傳達事物的六項性質,即:真實的、有用的、確定的、正確的、有機的和相對的。
「實證」簡單的說是當感官發現時,就必須接受的事實,而不能進一步解釋。
實證是孔德的哲學標幟,用來對抗神學或形上學脫離可觀察的世界,而去追求第一因或最後的結果。
孔德認為人類思想的發展是從以神的意旨解釋事情的神學時期,進展至玄學階段的形上學,追求物自身及原因,最後則達到科學時期。
孔德主張科學態度不僅應用到科學上,也要應用到所有人類事務上,透過實證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檢證方法,進行社會現象的系統分析。
孔德由此建立了實證社會學。
孔德之後的實證論強調科學的統一,並將科學的範圍限制在可觀察和可操作的方面。
但孔德重視說明和應用科學方法,而不是檢查科學方法和其所預設的是甚麼。
在這方面,馬赫(E.Mach,1838~1916)則更能批判地探究科學所能達成的極限。
馬赫認為科學旨在經濟地描述外表(appeances),用熟悉的語言來解釋外表,但並不預設任何潛在的實體或原因,而是以感覺經驗或感官為主。
馬赫的學說又稱為經驗的批判主義(empirical-criticism)。
為人熟知的邏輯實證論,起源於本一九二○年代的維也納學圈(Viennacircle),把經驗論傳統和符號邏輯融為一爐。
邏輯實證論的「邏輯」一方面指出該學團探究的主題是意義,一方面指出實證論真確的如同邏輯。
維也納學圈受馬赫和其前的休姆(D.Hume,1711~1776)的影響,強調一切有意義的命題必須是分析或綜合的,並發展出「檢證」或「可檢證性」(verificationorverifiability)原則。
這原則指出一事物之意義,是由於經驗上可以檢證(透過感官的觀察),或者是邏輯或數學的恆真句(tautology)。
實證論者將探究和信念限制在人直接從感官經驗所得的東西。
形上學或神學因此被視為無意義的語句或陳述,馴至倫理學或美學不是被視為是心理學之類的科學,就是被當成具有不同種類的意義,如情緒意義或規約意義之類(參見「主情論」和「規約主義」詞目:的釋文)。
「實證」可解釋為「發現是真的」,或如卡納普(R.Carnap,1891~1970)所稱的「求真的測試」。
卡納普主張所有有意義的陳述必須是可公共地檢證的,可轉譯為物理的語言。
但波帕(KarlR.Popper,1902~1994)強調以「可否證性」(falsifiability)作為區別科學和形上學陳述的規準,但不在是否有意義。
實證論在教育領域中的應用相當有力,幾乎主宰了當代的教育理論和研究;
但其主張也受到不少學者的抨擊。
首先,社會科學包括教育科學在實證論影響下,以自然科學為典範的理論概念,試圖建立、結構綿密、執簡御繁的命題系統,實際上是把自身拘限在分工系統,而未考慮到其背後的合法性問題。
這樣的理論只涉及了社會的表層現象,而沒有深入社會實質。
其次,以自然科學的工具型模來尋求教育法則性的認識,只是教育科學理論之預測與技術的應用,卻把因果法則不當的運用到人類的精神現象,以準行為主義的敘述加以描述,忽略了人是意義的整體,具有主動性自定目標的功能。
最後,實證論導向的教育研究忽略教育對象的主體性、教育過程的時空性、教育研究可能受到的意識型態之誤導等,使得教育學不僅理論層次不能提升,且在實踐上流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窘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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