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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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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2:3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實習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實習」係指在校學生於修業期間或結業後,對學習成果或相關課程進行實地練習的一種教育活動與制度。

 

實習活動的安排,旨在將學理與實務相互印證,使學生能學以致用,達到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地步。

 

我國學校的實習活動相當普遍,如醫、農、工、商、法、軍、警、師範、護理等校院皆有實習的規定,或建立實習制度;

 

另外如一般學校之電腦等課程亦有實習活動的設計,種類繁多。

 

各類實習活動之實施情形,因學校性質及科別而異,以下說明師範校院辦理教育實習概況;

 

其他各類學校的實習,請參考相關法令或各校施行辦法。

 

我國早在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即設有獨立之師範教育機構,當時並已有教育實習的安排。

 

民國十一年(1922),新制師範教育實施,教育實習較受重視。

 

三十年及三十二年,教育部為增進師範生實習效能,分別訂頒〔師範學校(科)學生實習辦法〕及〔師範學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各校應組織實習指導委員會,負責計畫及指導學生實習事宜。

 

其後師範校院歷經增校、改制,學生數量增加,教育實習遂益形重要。

 

七十一年(1982),教育部公布〔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將原來師範學校、師範學院、師範大學等之實習及服務事宜,統一規定於同一辦法。

 

該辦法經八十一年修正後實施迄今,其中主要規定各校院結業生實習及服務事宜,另明確指出實習分兩部分,包括:(1)修業期間之參觀、見習、教學及行政實習;

 

(2)結業後之教學及行政實習。

 

除上述辦法外,教育部另於七十二年訂頒〔師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揭示教育實習的目標、項目及實施方法等,作為有關單位辦理之參考依據。

 

目前結業生實習事宜,係由教育部及省(市)教育廳局統一分發,各校則依實習準則配合辦理;

 

實習時間為一學年,成績及格方准畢業。

 

至於修業期間的實習,則由各校院自行依規定辦理。

 

教學及行政實習部分,基本上各校院的實施情況大致相近,惟仍略有差異,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例:教學實習分為預習試教(又稱假試教)及實地試教,旨在使學生有機會進入教學場所,熟習教學實務。

 

前者係以本班同學為施教對象,通常採分組實施,且多排在四年級第一學期;

 

後者係將學生分派至實習學校試教,並由師大洽聘該校原任課教師為臨時實習指導教師,協助指導試教事宜,多排在四年級第二學期實施。

 

行政實習分為學校行政實習、教育行政實習,及社會教育行政實習等項,其目的在於鍛鍊學生處理行政事務的能力。

 

學校行政實習的範圍,大致以實習學校重要單位的業務為對象;

 

教育行政實習之對象包括教育部、臺灣省教育廳、臺北市及高雄市教育局,以及各縣市教育局等內部的重要單位;

 

社會教育行政實習的範圍更廣,包括各公私立社教機構、學校圖書館、報社、傳播事業單位及各社會慈善機構等。

 

上述行政實習的方式及時間並不固定,由各系視實際情形斟酌實施。

 

由上述可知,長期以來,教育實習一直是我國師資養成之重要過程,其內容與其他類別的實習如工廠實習等顯有不同。

 

八十三年二月新公布之〔師資培育法〕,雖已開放師資培育多元管道,惟仍強調實習之必要性,未來教育實習可能更受重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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