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教育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補習教育規程〕由教育部於民國六十七年(1978)十二月公布施行;
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三月依據〔補習學校法〕訂定〔補習學校規則〕,並經於四十八年五月加以修正。
至民國六十五七月,〔補習學校法〕修正為〔補習教育法〕,教育部遂依據修正之〔補習教育法〕,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訂定〔補習教育規程〕,公布施行,同時並將舊〔補習學校規則〕予以廢止。
嗣此項規程復於七十二年八月加以修正,計有二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1.補習學校之設立:單獨設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其設備標準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進修補習學校所開設科(組)以該校原有科(組)且經辦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為原則;
各級補習學校如屬單獨設立者,其組織、編制、員額,及教職員之資格、俸給、保障等,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職員資格、俸給及保障等,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各級補習學校之班級編制,準用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補習學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等,均參照同級同類學校之課程標準另定之;
各級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亦參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另行訂定之。
2.補習學校招生方式: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高級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各級補習學校招生得於春季或秋季舉行,但每年以招收新生一次為限。
3.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核:各級補習學校試驗得分平時試驗、學期試驗、結業試驗、資格考驗。
各級補習學校平時試驗,由各科教師定期舉行之,每學期至少一次;
學期試驗由各校於學期終了時舉行之;
結業試驗由各校於學生修畢全部規定科目時舉行之;
結業成績及格,准予結業者,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
補習學校結業生經資格考驗及格,取得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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