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論】 TheoryofEvil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在基督教的理論中,罪惡分原罪和本罪。
所謂原罪,是來自於神所創造的原祖父母亞當與夏娃在伊甸園中因偷食禁果而冒犯了神的戒律,遺留到後代子孫身上的罪;
所謂本罪,是個人違犯天主誡命蹈犯戒律的罪。
十八世紀的革命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以為:在人們尚未就自然的某一項資源聲稱為其私人所有之前,亦即社會制度中的財產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自然中豐盛的物質,滿足了人們的各項生活所需,他們和平、安詳、幸福地生活著,沒有奪取,沒有爭鬥。
一旦個人聲稱某項自然物質,如土地,為其個人所擁有時,人與人的奪取與爭鬥,就由此而出現了;
因而罪惡也就出現了。
社會為了防患人與人之間的奪取與爭鬥,需要制定規範或法律;
在此情況下,法庭出現了,監獄出現了,司法人員出現了,懲罰的制度出現了。
由此觀之,自然狀態下的人類社會,並無所謂罪惡的問題;
罪惡是社會文化發展當中,因為人們日益與自然脫節、人們愈來愈違背自然之後才出現的。
當然,盧梭並不希望人們放棄現有的一切社會制度,而是希望人們學習自然,回歸自然的本性,不再受違反自然本性的社會制度的羈絆,如此人們才能消弭罪惡於無形。
盧梭從理性批判的見地,質疑原罪論的不當。
他問道:「為什麼一位全知、全能、至善無雙的神,卻創造了有罪人的靈魂呢?」
因此,他極力主張凡是來自自然的都是善,一經人手才墮落的說法。
盧梭是以人性本善的理論,來取代人的原罪說。
同時,他將人的罪惡歸諸於社會制度之有違於自然的本性。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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