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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運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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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0:07: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業餘運動精神

 

Amateur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amateur一字源自拉丁語amatorem一字,指愛好某種事務,並進而無償的、興趣的從事該事務之人。

 

在運動範圍中,業餘運動與職業運動相對,後者以運動為職業,並從中獲取生活所需之資財,前者則被視為一種興趣外,更意謂著盡其在我、榮譽、自由與責任。

 

近代奧運創始人古柏坦(BaronPierredeCoubertin)則認為業餘運動精神是「一種精神狀態」。

 

業餘運動精神形成放十九世紀後半葉之英國。

 

當時受有錢有閒的上流階級的影響,娛樂的運動與藝術文化只有上流階級的人及其子女才能從事,「運動」意謂著貴族、紳士的身分。

 

運動的參與意謂著不必為參加比賽而辛苦的訓練,也不必聘請教練的指導,更不必藉著比賽以獲得物質上的獎勵,比賽注重的是「公平競爭」。

 

上流階級的運動觀與運動行為,乃孕育出此種業餘運動精神。

 

到了近代社會,勞動階級逐漸參與運動,上流社會為有別於勞動階級者所參加的運動,乃將自己所從事的運動稱為業餘運動。

 

其所持的理由是:運動以公平競爭為原則,而從事肢體勞動的人,因工作之便,獲得體力上的優勢,此違反了公平的原則。

 

近代奧運早期最能顯現業餘運動的精神,奧運座右銘謂「奧運之所更在於參加,而非獲取勝利」(themostimportantthingintheOlympicGamesisnottowin,buttotakepart),此話即業餘運動精神的最佳詮釋。

 

美國於一八八八年成立業餘競技協會(AmateurAthleticUnion),並迅速的成為美洲地區推展業餘運動最有力的單位,隨後地方性的運動團體,如紐約競技運動俱樂部(theNewYorkAthleticClub)亦加入推展業餘運動的行列。

 

我國業餘運動之推展,早在一九二○年前後即有全國性組織之成立「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

 

近代奧運有關業餘運動精神之問題在於不同的國家對業餘運動之概念不同。

 

在尚無完善之規章約束國際性比賽之下,糾紛頻生。

 

直至一九二五年,國際奧會始明確的為業餘運動精神訂下條列式的定義:(1)參賽者必須不是任何運動項目之職業選手;

 

(2)一經宣布為職業運動員,即不得再恢復為業餘運動員;

 

(3)不可接受任何的財物用以彌補其平常待遇的損失。

 

隨著時代之變遷,國際奧會於一九六二年對業餘運動精神的描述修正為:所謂業餘運動員是指那些因喜好運動而參加運動,且不獲得任何形式的物質報酬的人。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能稱為業餘運動員:(1)無一可以保障其現在或未來生活工作的人;

 

(2)因參加運動,而接受報酬的人。

 

一九七五年國際奧會有鑑於業餘運動精神及其條款仍難符國際情勢,且糾紛不斷,乃將「業餘」一詞,自〔奧林匹克憲章〕中予以剔除,改為「參加資格」。

 

一九七六年在各方面的要求下,國際奧會進一步修改條文,允許運動員接受因參加比賽而損失的薪水,而收取往返比賽及比賽期間所需之生活費也屬合法。

 

至一九八八年與一九九二年之奧運,國際奧會已公然允許職業運動員參加〔奧運會,所謂業餘運動精神及其條款在〔國際奧會憲章〕中,已成歷史陳跡。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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