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長(幼稚園)】 DirectoroftheKindergarte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園長係幼稚園中統籌執行園內外事務的負責人。
依我國民國七十年公布之〔幼稚教育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觀園務,需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園長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幼稚園,其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未設董事會者,由設立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我國幼稚園園長之遴選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規定:(1)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續優良者。
(2)各級師範校院各科系或大學教育院系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且從事幼稚教育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十學分教育專業科目為:(1)必修科目及學分:幼稚園教育概論四學分,幼稚園教材教法四學分,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鍵盤樂二學分,國音一學分。
(2)選修科目及學分:幼稚園行政二學分,幼兒發展與保育二學分,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幼兒體能遊戲一學分,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視聽教育二學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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