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幸福】 CollectiveHappines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集體幸福一辭與個人幸福(IndividualHappiness)對立,意指整個人群共享至善福祉的狀態。
集體幸福的概念,最早見於古希臘哲人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的〔尼高邁倫理學〕(NichomacheanEthics)與〔政治學〕(Politics)等著作中。
先就「幸福」之義而言,站在目的功能論(Telo-Functionalism)的立場,亞里斯多德認為人生的目的即在追求人類的善(humangood),而人類的善即人類功能(humanfunctions)完善的發揮,亦即人類靈魂能充分發揮其理性功能,使靈魂臻於智德兼修之境(Intellectualandmoralexcellencies)。
凡具美善靈魂的個人,即得享有個人幸福。
幸福是長久快樂、成功繁榮、自滿自足、不假外求的人生境界,擁有幸福的人以追求至善為人生目的,進而實現個人內在本有價值(intrinsicvalue)。
他的心靈愉悅全然出自靈魂的美善,也就是美德。
因此幸福不同於享樂(pleasure),後者只是個人的感官欲望,因外在供給一時得到滿足而產生的快感,不足以做為前者的基礎。
其次亞里斯多德認為人類的幸福包括個人的幸福與集體的幸福兩部分。
個人幸福建立在個人的良善上,集體幸福則建立在集體的良善上。
「人是政治的動物」,必營社會生活,良善的個人如果不能生活在良善的社會中,個人幸福便無保障。
政治即指導人群追求集體良善的藝術,而政府施政良寙實為社會人群幸福之所繫。
亞里斯多德於是一面肯定人生而具有社會性,一面強調執政者必須具備政治智慧與高尚品格,依據法律與正義原則施政,進而求取集體幸福。
古希臘時期,城邦(Polis)即為社群單位,亞里斯多德因而認為城邦必須滿足六項條件,使能維護集體幸福:(1)提供充足飲食;
(2)提供生活所需的百工技藝;
(3)提供國防武力;
(4)必須有充裕歲入;
(5)重視宗教;
(6)具備強而有力的公權力,能根據公眾利益,正直行事。
此外城邦中的每一分子均具備美德、養成良好習慣,遵循律法,也是求取集體幸福不可或缺的。
上述有關集體幸福的學說,隨後在斯多噶學派(theStoics)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的思想之中,有了更進一步的發揮。
斯多噶學派認為人生而具有社會性,其後為確保集體幸福,乃共約訂定契約(SocialContract),組成政府。
然而真正理想的社會是沒有國界的大同世界,人人均為世界公民,將個人利益與全體人類福祉結合,不論種族、宗教信仰,均以發揮大愛(theuniversallove)為己任。
斯多噶學派的這項理想,與中國古代孔子天下為公、大同世界的構想,以及張載民胞物與的思想極為接近。
在西方透過羅馬帝國的擴張與基督教福音的傳布,斯多噶學派的世界主義,也得到了部分實現的機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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