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主義(絕對論)】 Absolut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絕對主義在政治上譯成專制主義,指一種政府形式,統治者不受憲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約束。
但在神學、哲學上則譯為絕對論或絕對主義。
基督神學認為上帝全知全能,不生不滅,無始無終。
在本質上,上帝是絕對至善而完美的。
基督教義是絕對的真理,在救世的事實裡,神的意願施為絕不受外在力量所左右。
因為神是至真、至善、至美、無所不能的唯一主宰。
由此肯定其絕對性。
在認識論裡,常有相對論與絕對論之爭。
持相對論者,認為凡是認知力所及的,便是實在,即是真理。
但是憑認知者的能力所得的實在與真理,受個人主觀因素所影響,所以實在與真理,將因人而異,因此只是相對的。
持絕對論者則認為其理與實在有其客觀的存在,凡事物之真理早已存在,獨立自存,不因人的認識與否而改變。
所以用神、用理性等來說明真理之永恆不變,辯稱真理與實在有其絕對永恆性。
美學研究中美的標準,也常有相對論與絕對論之別。
持相對論者如休姆(DavidHume,1711~1776)認為美並非事物本身的屬性,而是存在觀賞者的心理,美與不美受觀賞者的背景、心情感受與興趣、體會深淺,以及美的情境所影響,故美的品味標準是相對的。
持絕對論者認為美之為美在於美的客觀性,其有絕對的客觀標準。
柏拉圖(Plato,427~347B.C.)以為最完美的美是美的理型(ideaofbeauty)。
美的理型之來源是理智而非知覺,所以是絕對的完美無缺。
倫理學中討論道德之善的標準,也常分為相對論與絕對論兩派。
主張相對論者認為道德的善與不善的標準,因文化背景、社會風俗、時間、地理情境及人類生態不同而異。
如美國人類學家潘乃德(RuthBenedict,1887~1948)在所著的〔文化模式〕(PatternsofCultures,1935)一書裡即一再舉例強調倫理道德的相對性,如祭某神在甲地為神聖,在乙地則為異端,斯巴達規定將不健康的初生兒丟棄山中,其他地方則認為是不人道。
主張絕對論者認為道德的善是普遍的,定居於美國的英籍絕對論哲學家史泰斯(W.T.Stace,1886~1967),即反對道德標準的相對論,認為:沒有絕對便無法比較並辨別道德好壞對錯,以及進步與否。
認為人必須堅守一永恆的真理與正確的道德法則。
這個永恆真理與道德法則,必須很嚴謹地適用於每個人,只要是人便要遵守。
我們絕不容許給歐洲人一個標準,給中國人另一個標準,又給非洲人再另一個標準。
絕對論者常以客觀、普遍、永恆、神聖、理性做為立論根據,反對相對論者所持之主觀、特殊、變化、人為、情欲做為立論根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