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原則】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程序原則是當代英國著名道德及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S.Peters,1919~)所提出的道德討論(moraldiscourse)或道德判斷(moraljudgment)的理性或形式原則,用以釋證(tojustify)具體行為規律或道德目的之合理性。
在其名著[倫理學與教育](EthicsandEducation)中,皮德思力圖為教育政治及活動建立一個穩固的倫理學基礎。
皮德思認為,雖然傳統的道德理論,如功利論(Utilitarianism)、情緒論(Emotionism)、自然論(Naturalism)與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的道德思想等,對於道德規準的釐清有其貢獻,但這些道德理論大多以個人行為為重心,忽視人類行為所具有的社會性,致未能確切掌握道德判斷背後預設的規準。
此外,自康德至當代牛津大學黑爾(R.M.Hare,1919~),皆力倡道德之普遍性與實踐性(universalizabilityandpracticability),亦即道德的合理性與可行性,皮德思也同樣注意到此,乃從社會群體所進行之道德討論或道德判斷的歷程著眼,發現到人們的道德討論均預設了一套原則;
這些原則是大部分人都能共同接受的。
道德討論與道德判斷因這些原則的存在才有意義可言,而這些原則正是道德原則中的「程序原則」。
大體上,使德思為了要使道德有合理的普遍性與實踐的可行性,將道德原則分為高層的程序原則與低層的基本規律(basicrules)。
基本規律又稱「道德義務」,是實際的日常行為規範,它並非隨意設定,仍必須透過程序原則的證驗,以使其具有可普遍性。
因此,皮德思所講的程序原則事實上就是道德的「基本原則」(fundamentalprinciples)。
皮德思所講的程序原則主要有五:(1)公平:是一切道德原則的原則,他承續了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之說,認為「平者待之以平,不平者待之以不平」;
(2)自由:分為積極的應為自由與消極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兩類,但個人應為或不應為的自由應以不妨害個人或公眾利益為斟酌基礎;
(3)敬人:不要將他人當成工具,而要當成目的。
互尊互諒,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4)關心利益:關心別人的利益,或至少不損人利己,盡量考慮利人利己的上策;
(5)誠實:要使道德共識的論辯程序得以進行,必須誠實無欺。
但皮德思也認為,那些德之賊的鄉愿,實無道德權利要求人們對他們實話實說。
簡言之,皮德思所講的道德以理性道德為主,而理性道德之論證程序則預設了前述的公平、自由、敬人、關心利益及誠實等根本的原則。
皮德思以先驗論證(transcendentalargument)來證明程序原則的有效性;
他認為凡是理性而又真誠的道德討論參與者,必然會認同前述的程序原則,否則便是自我矛盾,亦即是:一個人必須先是「道德人」,才有可能認同皮德思所講的程序原則。
但此種論證方式招致不少爭議,也顯示了道德論證最終的有效性仍必須回歸個人身上。
此外,也有學者認為皮德思的程序原則仍嫌不夠「道德」,他的程序原則就像交通規則一樣,無法解釋超乎規則要求之上的奉獻、關懷與神聖境界。
雖有上述的種種批評,但皮德思為教育活動和道德行為,尋找一種民主社會可接受的理論基礎的努力及成就卻是不可抹煞的。
與另位當代著名社會學者哈伯瑪斯(J.Habermas,1929~)主張「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reason),因而提出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真理性(truth)、適當性(rightness)、真誠性(truthfulness)四項有效性主張(validityclaim)一樣,他們都是致力於為現代社會的道德教育或溝通行為建立更為合理、可行的「遊戲規則」。
程序原則在不同的學術領域中,有不同的意義。
例如,在教育哲學中,程序原則是由主張兒童本位的進步主義學者所提出,原則指尊重學習者的抉擇和決定,強調從學習者的自身經驗來展開學習活動。
進步主義學者認為,傳統的教育是外爍式的,只強調教育活動要達成其社會或經濟目標,而不注意兒童的需求及興趣,故演變成受教者居於被動的學習地位,教育活動了無生氣。
進步主義的學者進一步主張,教育活動在基本上應是在發展兒童的內在潛能,而發展的方式並不是強要兒童接受某種教育內容,而是要根據兒童的興趣及需求來設計課程;
故在這樣的教育活動中,重要的不是教育工作者對學生的要求,而是在不強迫及不懲罰學生的原則下,讓學生從經驗中學習,俾能達到自我成長及自我實現的教育目標。
英國的教育哲學家皮德思稱這種強調教育方式而不重教育內容的主張為程序原則。
在政治哲學中,程序原則是透過一套公平無私的程序,通常為立法程序來決定為眾人所接受的重大事項,如財貨和重要資源的分配、權利和義務、乃至一個人是否有罪等。
重要的決定,如不依循一套公正無私的程序,可能會產生嚴重的謬誤或不為人所接受,故為求決定的周延及為眾人接受,任何重大決定均需經過一套設計良好的程序;
以期所做的是「好」的決定。
如在司法審判中,為求達到勿枉勿縱的正義要求,有所謂的三級三審制;
在選舉中,為求選賢舉能,設計各種活動,務必求選舉過程的公平;
在日常生活當中有許多的設計也都是在講求程序的原則下進行。
在教學方面,歷程模式的教育觀認為教育的本質在於教育歷程本身而非外在於教育之目的,教育的重心在於使學習者習得學習的方法與主動探究的態度而非學科的內容。
因此,主張課程設計或發展課程時的主要考慮重心,在於教育的內在規準和教育活動中的程序原則。
程序原則,事實上就是一般教育活動中所謂的過程目標,例如:探究的精神、主動研究的態度、思考的技能、科學的方法與過程、演繹推理的態度與方法等,皆是教育活動中的過程目標。
但是史登豪斯(L.Stenhouse)主張以「程序原則」一詞取代過程目標,因為這樣才可避免與目標模式中的目標概念相混淆,而且可提醒教師注意掌握程序的原則。
例如,[人的研究](Man:ACourseofStudy)是美國在一九六○年代發展的社會科學課程,原始構想出自布魯納(J.Bruner)。
此套課程臚列七項原則,這些原則可視為此一課程裡的程序原則:1.啟發並發展青年或兒童發問的過程(探究法)。
2.教導兒童研究方法,俾兒童能夠蒐集資料,以答覆自己所提的問題;
能夠使用課程裡發展的架構(如生命週期的概念);
能夠應用這類架構於其他新的領域。
3.協助青年或兒童發展使用第一手資料做為證據的能力,並據此而發展出「假設」,以引出「結論」。
4.建立「探索」(search)的正當性,即認可並支持開放式的討論,即使這類討論對於許多問題不能尋獲明確的答案。
5.指導課堂的討論,青年或兒童從中學習傾聽他人的意見及表達自己的意見。
6.鼓勵兒童反省其自身的經驗。
7.創新教師的角色,亦即教師成為資料的來源者,而不是權威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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