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通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的試行辦法〕是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關於精簡機構、緊縮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員,並為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管理的一項規章。
其主要內容如下:1.普通高等學校的人員編制可按校(院)本部、專職科學研究人員、實驗實習工廠(包括農林院校農場、林場,下同)和直屬單位四部列編。
校(院)本部教職工包括教學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人員、政治工作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直屬單位人員包括學校舉辦的中學、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出版社、印刷廠、校醫院、招待所人員。
2.普通高等學校(院)本部的人員編制按規定的編制標準計算。
各院校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超過規定的編制標準。
但各院校可視工作需要,在不超過校(院)本部總編制人數的情況下,各類人員之間可以互相調劑。
高等學校的領導階層,暫定為:校(院)長三至五人,黨委書記二至四人;
處級機構設處長(主任、館長)、副處長(副主任、副館長)二至三人;
科級機構設科長、副科長一至二人。
各系設系主任、副主任及黨總支書記三至五人。
3.高等學校專職科學研究人員編制,由主管部門根據批准學校建立的科學研究所、室所承擔的科學研究任務,具體審核批准。
編制中不包括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學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員以及接受委託的科學研究任務所需要的科學研究人員。
4.普通高等學校實驗實習工廠的人員編制,重點學校,按在校學生數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幅度核編;
一般院校,按在校學生數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幅度核編。
重點農業林業院校,按在校學生數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核編;
一般農林院校,按在校學生數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核編。
5.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夜大學專職的教職工和學生的比例,可根據需要在一比十五到一比二十的幅度內安排;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部專職的教職工和學生的比例,可根據需要在一比二十到一比五十的幅度內安排。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院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二至四人;
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任務的院校,可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三至七人。
6.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中學、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及其他直屬單位的人員編制,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或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7.凡情況特殊,或因學校規模較小,或是新建學校,經主管部門批准,人員編制亦可略高於這個標準。
8.高等專科學校、短期職業大學、體育藝術院校的編制標準,由主管部門參照該試行辦法研究確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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