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語用學】 UniversalPragmatic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遍語用學是哈伯瑪斯(J.Habermas)用以提供批判理論一個規範驗證的基礎。
易言之,普遍語用學在於確定並重建理解的普遍條件。
連接語意學、言辭行動理論及其他的語言理論,並建立語言行動的普遍律則,與必要的先決條件,俾便於彼此理解。
基本上,普遍語用學指哈伯瑪斯在實際語言內容中對有效宣稱進行討論,試圖為其社會批判理論建立一個經驗的普遍性準則的理念。
「普遍」一辭隱含著理論性特質,而「語用學」一辭則相對的具有實踐的規範性。
哈伯瑪斯於〔知識與人類興趣〕(KnowledgeandHumanInterests)一書中所述及之「批判的自我反省」與「先驗之反省」(transcendentalreflection)或「理性重建」(rationalreconstruction)即顯露此種連接理論與經驗的意向。
因此,就哈伯瑪斯而言,普遍語用學不僅繫於語音、語法、語意之特質上,亦建立於語言的實用特質上。
簡言之,普遍語用學不僅整合了語言的能力,更彰顯溝通的能力。
普遍語用學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外在的自然世界,社會世界及人內在本質之自我世界。
而呈顯於言辭行動的則為敘事式的(constatives)、律則式的(regulatives)與聲明式的(avowals)三種語言類型。
簡言之,語言是此三個世界的媒介。
普遍語用學所討論的有效宣稱是真理性、適切性與真誠性。
而相對於此三個有效宣稱的論題,則分別是命題的內容、人際間的關係與說話者的意向。
執此,普遍語用學的功能有三:第一,對事實表象的描述;
第二,合法性人際關係之建立;
第三,說話者主體性之展現。
至於哈伯瑪斯用於建立普遍語用學之次級理論則為:基本的語句理論(theoryofelementarysentences)、作言行動理論(theoryofillocutionaryacts)和意向表達理論(theoryofintentionalexpression)。
哈伯瑪斯企圖整合杭斯基(NoamChomsky,1928~)重建文法能力的方法、奧斯汀(JohnL.Austin,1911~1960)之作言行動與瑟爾(JohnR.Searle,1932~)語言意向性之解析於普遍語用學中。
他相信透過語言的互動,在理想的說話情境下,普遍性原則得以建立。
然而,普遍語用學是否化約了語言的特質與功能、是否誤導了語言實用功能之意義等,均有待進一步釐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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