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調學校官】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提調學校官為明代主管地方教育行政之專職官員。
明初至英宗正統元年(1436),地方學校行政由各地方行政首長兼管。
據[明史選舉志]:「生員入學,初由巡按御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學。」
地方行政官員的職責,包括考核選黜生員、維修學舍等,因此府州縣的知府、知州、知縣等地方官也稱為提調正官。
洪武二十四年(1391)規定提調官每月朔、望要到所屬學校視察,考課生徒。
中葉以後,各儒學教官學歷平平,難以約束生員,而提調正宮也忙於公務,無法專一於學政,英宗正統元年乃正式設置提學官(又稱提學憲臣、督學),在各行省參用副使或僉事,南、北直隸則用監察御史,專門提督學校。
提學官設置後,其職掌與府州縣的提調正官有相侵之處,故時有裁撤之議;
景帝景泰元年(1450)曾同意裁撤提學官。
英宗復辟後,天順六年(1462),又恢復了提學宮,直至明亡。
同年並頒布提學官敕諭十八條,內容包括:提學官要確實考核生員、考核儒學教官;
提學官專督學政,不理刑名、錢穀之事;
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不許侵越提學官之職權。
由於朝廷之重視,使得提學官一時多得名臣,然因其受職權畫分的限制,弘治年間(1488~1505)提學官已被視為閑職;
大學士李東陽在[送憲副李君提學浙江序]中即一語道破提學官的處境:「夫國家置提學之官,……責之周而任之重矣。
苟專事課試,章程而句校,則侵師儒之職;
務法力,尚刑罰,毛吹而溼束之,偏於刑獄之官。
……今之論世官者,或謂其為剩員泛秩,無與乎學校之務,此雖過論,或亦有使之然者。」
這正是提學官之寫照,然明代仍出現了一些有所作為的提學官,如薛瑄、陳選等人,對當時的學風產生了正面的影響。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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