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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分配計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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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2:04: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畢業生分配計畫〕(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畢業生分配計畫〕是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年度分配計畫〕之簡稱。

 

指國家預先將年度本、專科畢業生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地區進行配置的實施方案。

 

由國家主管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計畫部門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對各專業(學校)畢業生在各部門、各地區分布的數量關係進行部署和安排,是國民經濟與社會事業計畫的組成部分和畢業生統一計畫分配制度的基本表現形式。

 

從一九五○年代初期到一九八○年代中期以前,一直是各高等學 校分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接受畢業生的依據,也是分配部門對畢業生分配工作進行調控的標準。

 

在計畫經濟條件下,這是對高等學校畢業生資源進行統籌安排,兼顧各方的重要手段。

 

編制程序是:(1)收集資料。

 

包括全國本年度大學畢業生資源的訊息,即分層次、分學校、分專業的畢業生數量及來源的地區分布情況;

 

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對各類畢業生的需求情況;

 

國家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重點建設項目等情況。

 

(2)提出計畫草案。

 

即將所有畢業生按專業(或按學校)草擬分配到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和各部門的具體方案。

 

(3)綜合平衡。

 

將初步形成的計畫草案向綜合計畫、勞動、人事等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按照各部門的客觀需要進行協調和平衡,使之趨於符合實際。

 

(4)確定和審查批准計畫。

 

經廣泛徵求意見、修訂和分析論證確定上報方案,然後報國務院審批,是為正式計畫。

 

成為各學校制定畢業生分配方案(調配名單)和派遣畢業生的依據,亦為各用人單位接受畢業生的依據。

 

主持編制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計畫的單位,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五年先後為人事部、高等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

 

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八五年除短期一度由國家經濟委員會(一九八二年曾交國家人事局主管一年)主管外,均由國家計畫委員會負責,並會同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及有關學校主管部、委和省(市、自治區)辦理。

 

一九八六年後,改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辦理。

 

編制程序和方法也有多次變動。

 

自一九八九年起,為逐步改變「統包統分」和「包當幹部」的就業制度,國家畢業生分配計畫分為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分配計畫、中央業務部門和地方制定的分配計畫以及學校自下而上提出的分配計畫三種;

 

依國家任務計畫招收的學生、委託培養和定向招收的學生及自費生畢業後實行不同的就業安排方式,最終將實現轉向市場機制的「自主擇業」。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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