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畢業論文之規定,始於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布之〔奏定學堂章程〕。
該章程規定將大學各學門分為主課與輔助課,以本門研究法為主課,與專門相關之學門為輔助課。
各科學生在畢業時必須自著論文乙篇,與畢業課藝一律繕呈大學當局,作為畢業成績之參考。
此為我國大學課程規劃中有畢業論文之始;
其後畢業論文之相關規定歷經多次修正,以為實施之依據。
依據教育部於民國十八年(1929)八月公布〔大學規程〕之規定: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必須於最後一學年之上學期開始時,由學生就主要課目選定研究題目,接受該科教授之指導,撰述畢業論文,在畢業試驗期(畢業考試)前,提交畢業試驗委員會評定;
必要時,畢業論文得以譯書代替之。
畢業論文或譯書如經畢業試驗委員會認定為有疑問時,得視實際需要舉行口試。
畢業論文或譯書成績,須與畢業試驗成績及各學期成績合併核計,作為畢業成績。
因此畢業論文在當時是畢業必備的要項之一。
民國三十七年(1948)元月〔大學法〕訂定,〔大學規程〕亦經民國六十年(1971)、七十一年暨八十三年數度修正,對於畢業論文的規範也有所調整。
依據民國八十三年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至於大學生則未見明文規定,由各大學校院自行規劃、制定辦法實施。
現行的〔學位授予法〕中規定: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後,提出畢業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
學位考試委員對於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應有專門研究並具法定資格。
研究生的畢業論文除英語研究所外,均須以中文撰寫;
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
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之平均分數決定之;
評定須有半數以上委員評定為及格者,始可通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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