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中學堂】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清末中學堂最早成立者,為光緒二十一年(1895)盛宣懷於天津奏設中西學堂之「二等學堂」,此為中國新式普通中學教育之嚆矢。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清廷通令郡城書院一律改為中學堂,惟因戊戌政變,中學堂的發展遂告中止。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清廷下詔興學,再諭各省、府、廳、州縣書院改建學堂,規定各府及直隸州均改設中學堂。
惟此時對中學堂的教育目標、課程內容、教育方法、入學年齡以及修業年限等,均未作具體規定。
迨至〔欽定學堂章程〕及〔奏定學堂章程〕頒布後,中學堂才在學制中確定其地位,同時也規定了中學堂的宗旨目標、修業年限、課程、入學年齡等。
光緒二十八年(1902)公布的〔欽定學堂章程〕規定中學堂之設,旨在「使學生於高等小學卒業後,而加深其程度,增添其科目,俾肆力於普通學之高深者,為高等專門之始基」。
章程中又規定「於中學堂之外,應多設稍詳備之中等農工商實業學堂,令高等小學堂卒業生不願治普通學者,得入此類學堂學習實業」,「中學堂內應附設師範學堂,以造成小學堂教習之人才」,以及「中學堂第三年、第四年得於本科設實業科,以教授欲就實業者,俾卒業後可入一切高等專門實業學堂」。
可見中學堂已具有兩類型及多科型綜合中學的趨勢,兼顧就業所需,而不只為升學的預備。
中學堂學生修業年限四年,課程計有修身、讀經、算學、詞章、中外史學、中外輿地、外國文、圖畫、博物、物理、化學、體操等十二科,但此章程未滿一年即遭廢止。
光緒二十九年(1903)公布的〔奏定學堂章程〕,規定中學堂招收高等小學堂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人數不足招生額數時,可不經入學考試;
超過招生定額時,則須經考試。
「以施較深之普通教育,俾畢業後,不仕者從事於各項實業,進取者升入各高等專門學堂,均有根底為宗旨」,「以實業日多,國力增長,即不習專門者,亦不至闇陋偏謬為成效」,可見此時的中學堂亦注意學生升學與就業的需要,規定修業年限五年。
此時中學堂有公私立之分,但其設立須一切按照章程規定辦理。
課程計有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外國語、歷史、地理、算學、博物、物理化學、法制理財、圖畫、體操等十二科,除讀經講經外,中學堂特重外國語,而法制理財一科缺之亦可。
宣統元年(1909),朝廷鑑於中學科目繁多,學生並騖兼營,易蹈愛博不專之弊,學部乃遠宗古法,近採德制,變通中學堂課程,分文、實兩科,使志在從政者,於文科致力為勤;
志在謀生者,則於實科用功較切。
規定「中學堂之宗旨,年齡已長,趣向已分,或令其博通古今以儲治國安民之用,或令其研精藝術以收厚生利用之功」。
文科課程以讀經講經、中國文學、外國語、歷史、地理五科為主課,以修身、算學、博物、理化、法制、理財、圖畫、體操為通習。
實科中學以外國語、算學、物理、化學、博物五科為主課,以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歷史、地理、圖畫、手工、法制、理財、體操等為通習。
此一文、實分組,雖已注意到學生之個別差異與興趣,但實施後,因中、德兩國背景不同,發現與早期德國文、實分科大異其趣,一為分科程度過高,二為文、實課程差距大,轉學困難。
因此文、實分組公布後,各省紛紛要求變通此一課程。
民國教育部成立後,將中學堂一律易名為中學校,並規定中學校實施普通教育,取消文、實分科的辦法。
總計至宣統元年,全國共有中學堂四五○所,學生四○、四六八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