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合格考試(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專業合格考試,是一九八六年建立的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制度的一部分,是為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取得專業合格證書而進行的考試。
一般適用於年齡較大無法再作正規進修的教師。
凡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工作滿二年以上並已取得「教材教法合格證書」者,可申請參加「專業合格證書」考試。
教師專業合格考試分為三種:「高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初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和「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要求教師分別系統學習和掌握國家規定的與所教學科密切相關的高等師範學校、師範專科學校和中等師範學校的文化基礎知識。
中學教師除考所教學科有關課程外,均需考教育學和心理學基本原理;
小學教師考三門課程,即:教育學和心理學基本原理、語文和數學任選一門、其他學科(自然、地理、政治、歷史、音樂、美術、體育)任選一門。
「專業合格證書」考試,一般每年進行一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組織。
教師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志願申請參加全部或部分科目的考試,考試及格科目累積計算,考試成績通知教師本人及其所在學校。
教師在考試合格後,可向所在學校或學區提出申請頒發「專業合格證書」。
學校或學區則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對教師進行考核,寫出鑑定意見,連同教師考試成績一併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教師職務評審機構或其他機構進行評審,經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得到半數以上同意者,由學校或學區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發給「專業合格證書」。
此證書標示著教師具有擔任某一學科所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並能基本勝任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考試命題分兩級負責,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命題;
中學教師考試,由國家教委統一命題。
命題依據「專業合格證書」統一教材,凡統一教材沒有出版的科目暫不列入考試。
從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一年,共有三十一萬八千小學教師、六十萬六千四百初中教師和一萬八千四百高中教師獲得專業合格證書。
(參見「教材教法合格考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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