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體制(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管理體制是指一個國家的教育管理組織系統或理解為國家對教育的領導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工作制度的總稱。
一九四九年以後,大陸地區的教育管理體制幾經變遷,主要原因是受政治、經濟發展的推動及教育事業發展的影響。
歷次改革都是以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即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權力、職責的畫分為中心。
重大的改革有三次:第一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1958~1959年):當時對教育事業實行「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管理體制。
即關於教育事業發展的綜合計畫的策定,中學(包括高中)、大學的教學計畫、大綱與教科書,大學的新生招收分配,大學教員的任免,教育經費等等,全部由中央統一管理。
一九五八年,毛澤東發表了[論大關係],隨之在全國範圍內開始解決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問題。
在教育方面,主要解決中央向地方放權問題。
一九五八年四月四日中共中央頒布[關於高等學校和中等技術學校下放問題的意見]。
主要內容有:(1)除了少數綜合大學、某些專業學院和某些中等技術學校仍舊由教育部或者中央有關部門直接領導以外,其他的高等院校和中等技術學校都可以下放,歸各省、市、自治區領導;
(2)改變統一招生制度;
(3)改變畢業生分配辦法。
同年八月四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教育事業管理權力下放問題的規定],其目的是為充分發揮各省、市、自治區舉辦教育事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地方對教育事業的領導與管理。
但由於中央政府缺乏對教育發展的宏觀控制,加之地方政府和地方教育行政組織缺乏對教育--特別是對高等教育--的管理經驗等,產生了地方盲目發展教育的問題,主要反映在高等教育發展方面。
第二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1961~1963年):一九六一年後為糾正教育行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教育行政的調整工作。
一九六三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決定(試行草案)],要求對教育事業問題的處理,各地方、各業務部門都必須貫徹實施中央統一規定的指導方針和政策,必須實行中央制定的全國統一的重要規定和教育計畫,重新強調中央對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實行集中統一的領導。
第三次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1985年開始):一九八五年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必須從教育體制入手,有系統地進行改革。
改革管理體制,在加強宏觀管理的同時,堅決實行簡政放權,擴大學校辦學的自主權,調整教育結構,相應地改革勞動人事制度。
還要改革同社會主義現代化不相適應的教育思想、教育內容、教育方法。」
這次改革的內容概括地說就是中央放權給地方,地方也逐級放權,直至鄉鎮。
教育領導部門放權給校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又進一步指出,繼續完善分級辦學的體制,在發揮中央主管部門宏觀指導作用的同時,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決策權和統籌權,以及中心城市和縣對於教育的統籌管理權,讓學校在國家法規指導下享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
目前大陸地區實行的是中央地方分權制。
基礎教育的實行在國家宏觀指導下,主要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體制。
中等和中等以下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其中以學歷教育為主的學校原則上由各級教育部門管理,職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工作原則上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管理。
高等教育逐步實行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主的體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