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甄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甄選,係指未具教師資格而有志從事教育工作者,或現職教師欲轉至其他地區服務者,須經教育單位公開甄選以取得教職的一種教師選用制度;
其目的在實踐教育人事公開,提高學校教師素質。
我國之教師甄選,向來皆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為主,尤其是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師甄選更受到相當的重視。
九年國教實施後,為謀解決師資不足問題,教育部曾於民國五十七年(1968)訂頒[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省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國民中學教師儲訓委員會,辦理國中教師儲訓、甄選等事宜,惟當時並無公開辦理甄選之規定。
為使國民教育人事益臻健全,教育部乃於六十四年公布[國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進要點],規定各省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於分發應屆師範校院畢業生後仍有缺額時,應公開辦理甄選(試)。
[國民教育法]公布後,教育部復依該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於七十一年訂定[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除強調公開辦理教師甄選的必要外,另規定參加者的基本條件,以及由各省(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工作。
上述辦法發布後,各省(市)即據此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實施要點,規範有關甄選事宜;
省屬縣(市)則依教育廳所訂實施要點,組織教師甄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其中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的實施情形大致相近,惟因地區背景因素不同,仍有其不盡相同之處,如甄試科目、計分標準等;
省屬各縣(市)的甄選方式亦略有不同。
茲以高雄市為例,列述八十三年教師甄選的重要規定如下:1.國中教師甄選部分(1)甄選委員會以全市國中校長為委員組成之,並由教育局召開成立會;
委員會開會時,應請教育局相關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列席指導。
(2)參加教師甄選的基本條件如下:具有國中教師任用資格;
思想純正、忠貞愛國、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
身心健康、儀表端正、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報考普通學科(音樂、美術、體育、工藝等四科除外),須修滿教育科目學分或獲有教師合格證,並為學院以上畢業者為限;
報考特殊教育類科,須修滿特殊教育科目學分。
(3)甄選工作依下列程序進行:登記—由參加甄選者填具申請表,繳驗學歷及有關證件;
初選-依學歷、服務成績(含考績、獎勵)、筆試等項目加權計分。
筆試科目包括教育學科及專門科目;
複選—包括試教及口試,兩者均由二人以上評審,其分數平均計算之;
登錄—依甄選成績按實際教師缺額分科錄取。
另酌錄候用人員,其候聘有效期間為一年;
如候用人員均已聘完尚有缺額時,則以兼代課方式處理;
介聘—以公開方式按科別成績順序及志願辦理。
2.國小教師甄選部分(1)由教育局組織甄選委員會辦理。
(2)參加者的基本條件,除年齡限在五十歲以下外,其餘與國中教師甄選之第二、三、四項條件相同。
(3)參加甄選的學歷限制如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或大學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師範專科學校或師範學院專修科畢業者;
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師範科或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專科以上學校音樂、體育、勞作、美術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限科任教師)。
(4)如以他縣市現職教師身分報考者,須服務滿二年以上,並經原服務縣市政府同意。
(5)甄選項目及評分比例如下: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三十;
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6)甄選合格人員經分發後至少須在該校服務二年以上才能申請更動,專長類科教師服務滿三年。
以上乃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之相關規定,其內容與臺灣省、臺北市的規定有諸多相同之處。
至於高級中等學校部分,各省(市)亦訂有實施要點予以規範,基本上係由各校自行設立教師甄選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實施情形隨地區及學校類別、科別之不同而異。
我國教師甄選制度之實施,一方面符合政府人事公開的基本原則,減少請託及關說情事;
另一方面亦能由多數申請人中擇優遴聘,對提高教師素質確有助益。
多年來的實施成效,頗受肯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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