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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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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9:45: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學院

 

CollegeofEdu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學院為從事教育學術研究及培育教育專業人才之高等教育機構,可獨立設置,亦可設於大學校院之內。

 

就獨立設置之教育學院而言,臺灣省政府曾於民國六十年(1971)八月,在彰化市八卦山北麓白沙山莊「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舊址,創辦「臺灣省立教育學院」。

 

最初僅設立輔導、科學教育、職業教育等三個學系,以培養優良師資及增加專科畢業生進修機會為目的。

 

其後逐漸擴充,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改制為「國立臺灣教育學院」,以培養中等教育(含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師資及研究教育學術為目的。

 

這所學校是政府遷臺以來,唯一獨立設置的一所教育學院,但在民國七十八年再度改制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之後,臺灣地區即照此類學校之設置。

 

就設於大學校院之內的教育學院而言,光復以來,臺灣地區除了具備大學地位的師範校院得設教育學院外,一般的大學校院,由於功能定位之不同,僅國立政治大學設有教育系、所及國立中興大學一度設有農業教育學系,其餘各校均無「教育學院(系、所)的設置。

 

唯此狀況自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原[師範教育法]為[師資培育法]之後,已有改觀。

 

該法第四條規定:「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民國八十五年的資料顯示,國內多數的大學校院均對此一規定感到興趣,亟欲透過教育研究所或教育學程的設置,加入師資培育的行列,其中更有部分學校,如國立中正大學,積極籌畫一定數量的教育相關系所,並計畫短期內將這些系所組織起來,設置教育學院。

 

未來一般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院,如同師範校院及其所設的教育學院一樣,在[大學法]之外,尚須遵循[師資培育法]的規範,以培養中等以下學校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同時還負有地方教育輔導之責。

 

院內各系所,悉按法定程序招生入學及辦理教育學程,亦得視實際需要招收其他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

 

此外,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院,仍如同師範校院一般,一方面得設附屬或實驗學校,以供教育實習、實驗與研究,另方面得設各科教育研究所,著重各科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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