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捐】 EducationalTax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因教育活動與支出而課徵的稅捐,謂之教育捐。
從財貨的性質言,教育屬於準公共財(quasi-publicgoods)或是殊價財(meritgoods),同時也是政府公共支出的一部分,所以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按需要支出。
我國財政收支係採取統籌統支,在三級政府獨立稅收中,並未列入教育捐一項,所以教育捐是屬於臨時稅捐。
根據我國財政收支畫分法,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的籌措並未明定由何種稅收來支應,但由於地方教育經費支出不斷提高,不僅影響其他建設的推展,同時也增加了縣市財政支出的困擾。
中央為減輕地方政府財政沉重的負荷,並使國民教育不因經費支出的拮据而得以正常發展,乃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經立法院通過,並經呈奉總統公布施行的〔財政收支畫分法〕修正案第二章第十八條,對縣市議會有限度授權徵收教育捐。
地方縣市政府徵收教育捐,須其教育科學文化支出已超過〔憲法〕規定的百分之三十五才得徵收,若未達〔憲法〕規定的比率,則不得附加徵收教育捐。
至於徵收的稅源概為(1)營業稅;
(2)田賦;
(3)房屋稅;
(4)屠宰稅;
(5)娛樂稅;
(6)筵席稅;
及(7)契約稅等。
絕大多數縣市教育科學文化支出,均已超過〔憲法〕百分之三十五的規定,故均按照上項稅源徵收教育捐。
徵收教育捐是一種加稅的方式,以獲得財政的收入,因此教育捐的本質是一種附加稅。
因為教育捐是附屬於選定的稅目而課徵;
同時教育捐的收入,是特定作為教育經費的支出,所以教育捐亦可屬於特別稅的性質。
就財政的觀點言,附加稅是一種不良的稅法,因為附加稅雖然是屬於臨時性質,但是時間一久就自然變成在正稅額內了。
其次,亦有部分專家認為附加稅徵收的結果,難免發生重覆課稅的弊端,有違改進稅制的精神。
但在國民教育素質亟待改進,而縣市政府財力不逮的情形下,仍不失為籌措財源的權宜措施之一。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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