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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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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9:19: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局為縣(市)教育行政機關,其前身為清末之勸學所。

 

但民國成立之初,全國設立教育局之縣(市)為數不多,以致地方教育行政無人負責。

 

民國元年(1912)二月一日,臨時大總統公布〔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規定於縣公署設科以司教育事宜。

 

唯當時各縣設科之數目不一,有設四科者,第三科主管教育行政;

 

設三科者,以第三科兼理第四科業務;

 

設兩科者,則第三科與第四科併入第一科。

 

由於組織不健全,故成效不佳。

 

教育部因於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通咨各省,令於自治未成立之處,暫留勸學員。

 

三年六月十七日,教育部通咨各省,令各道縣均設視學;

 

每道至少二人,每縣至少一人。

 

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公布〔勸學所規程〕,縣又恢復設勸學所,以司全縣教育事宜。

 

七年四月三十日,教育部以部令第三十九號公布〔縣視學規程〕,規定每縣設視學一至三人,司視察全縣教育之責。

 

勸學所恢復未久,以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改革之聲遂起;

 

民國十年(1921)第七屆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首有「改革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案」之提出,十一年九月,教育部召集學制會議於山東濟南,會中決定以縣區為地方教育行政單位,設教育局,以局長一人、指導員與辦事員各數人組成之。

 

十二年(1923)三月二十九日,大總統分別以教令第九號及第十號,公布〔縣教育局規程〕與〔特別市教育局規程〕,規定縣市設教育局為教育行政執行機關,以董事會為參議機關。

 

教育局由局長一人、視學及事務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至其內部組織,則各縣市不盡相同。

 

唯法規雖經公布,各地除名義上當即改稱外,實質上其職權、人事等多仍其舊,而能設立董事會者則少之又少。

 

北伐成功之後,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仍沿教育局之舊。

 

民國十九年(1930)七月〔修正縣組織法〕公布,縣政府內設教育、公安、財政與建設四局,各局有縮小範圍之必要時,得改局為科。

 

於是,各省情況不一,局、科並存,其內部組織亦繁簡有異。

 

臺灣光復初期,縣市教育行政機關,亦是有的設局,有的設科;

 

後來由於教育事業蓬勃發展,且臺北與高雄兩市又先後升格為直轄市,於是所有縣市均設教育局。

 

至於局內的組織及其規模的大小,則須視業務的繁簡而定,並不一致。

 

目前臺灣地區縣市教育局的名稱、組織及編制,主要係依民國五十七年(1968)及六十二年公布的相關政令而訂定,其後並經若干次修正。

 

現行教育局的職權及組織(見下圖)如下:就縣市(指省轄市)政府教育局而言,依法令規定,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教育局為該縣市政府的內部承辦單位。

 

綜合相關法令規定,縣市教育行政機關在教育行政上的職權主要共有十項:1.設置並管理縣市立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

 

2.擬定縣市教育政策及計畫。

 

3.遴選縣市立國小校長及教育局課長人選報請省政府任用。

 

4.辦理縣市立學校教職員之任免、介聘、遷調及獎懲事宜。

 

5.考核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的服務成績。

 

6.核定縣市立學校教職員之敘薪、考核、退休與撫卹案。

 

7.畫分國民中小學學區並分發學生入學。

 

8.核辦私立幼稚園及國民中小學之設立與立案等事項。

 

9.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之初選工作。

 

10.視導轄區內公私立幼稚園、國民中小學及社教機構。

 

縣市教育局置局長一人,承縣市長之命綜理局務,其下分設四課:1.學務管理課:掌理學校教務、訓導及教育人員之遴選、任免、遷調及獎懲之初審擬辦等事項。

 

2.國民教育課:掌理增班設校、修建設備、學校總務及教育經費之會辦等有關事項。

 

3.社會教育課:掌理社會教育、補習教育及藝術教育等有關事宜。

 

4.體育保健課:掌理體育、衛生、保健及福利等有關事宜。

 

縣市教育局除置局長外,尚置有督學、課長、專員、課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名;

 

並設國民教育輔導團,負責國民教育之輔導。

 

就直轄市教育局而言,依法令規定,教育局為直轄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因直轄市直隸行政院,其地位與省平行,而且不再分設下級教育行政層級,故直轄市兼有省教育廳及縣市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

 

綜合言之,直轄市教育局的職權如下:1.設立並管理市立各級學校及各類社教機構。

 

2.擬定全市教育政策及教育計畫。

 

3.辦理市轄公私立中小學教師之登記與檢定。

 

4.遴選市立中小學校長報請市政府任用。

 

5.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人選甄試及儲訓事宜。

 

6.核派或核備市立學校教職員的任用。

 

7.核定市立學校教職員之敘薪、考績、退休及撫卹案。

 

8.考核市立學校校長之服務成績,呈報市政府核定。

 

9.畫分國民中小學的學區,並分發學生入學。

 

10.視導市立各級各類學校、私立中小學及社教機構。

 

11.核准轄區內私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的設立、變更、停辦、解散、招生等事宜。

 

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組織相當類似(見下圖),除置局長及副局長外,均分設下列各科室:1.第一科:臺北市教育局第一科掌理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及教師訓練登記檢定事項;

 

高雄市教育局第一科除掌理上列事項外,尚掌理高級中學教育事宜。

 

2.第二科:臺北市教育局第二科掌理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高雄市教育局第二科只掌理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3.第三科:掌理國民小學及學前教育事項。

 

4.第四科:掌理社會教育及其有關事項。

 

5.第五科:掌理體育保健有關事項。

 

6.第六科:掌理事務、文書、出納等相關事項。

 

7.軍訓室:掌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等事項。

 

8.督學室:掌理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視察與輔導等事項。

 

9.會計室:掌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10.統計室:掌理統計事項。

 

高雄市教育局未設統計室,統計工作由會計室辦理。

 

11.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12.政風室:掌理政風考核獎懲及公務機密維護等事項。

 

除局長、副局長外,直轄市教育局尚置有主任祕書、專門委員、科長、祕書、督學、視察、專員、編審、股長、科員、辦事員、助理員及書記等人員,並設國民教育輔導團負責輔導國民中小學教育。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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