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授之名在我國起源甚早,漢代太學之博士即稱為教授;
其後歷代公私學校均有教授之設。
至明、清兩代,教授為地方教官之名稱;
其制府設教授一人,有訓導以佐之,負責轄區內之學務、甄選、生徒課業之督率等工作。
新式大學興辦後,教授成為大學、學院、專科學校中教員之一個等級。
自民國八十三年(1994)一月五日〔大學法〕修正公布之後,其第十八條規定,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此一修正,最大的變化是在副教授與講師之間,因襲美國的制度增置助理教授一級,並將助教剔除在教職之外。
自此助教一職,不再具備大學教師身分,而僅是協助教學與研究工作的行政職務。
另大學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由教授主持之。
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應具有學術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某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
不過目前教育部已授權若干大學校院,自行審查校內教師升等工作。
至於教授之資格,該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具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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