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八月公布,復於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修正,全文計十五條。
其要點如下:1.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推行家庭教育: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輔導文教團體、婦女團體積極推行家庭教育;
各省市教育廳局應在社會教育科內指定專人辦理家庭教育事宜;
各縣市推行家庭教育由各該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各區鄉鎮市公所及里辦公處,應分別責成文化股主任及文化幹事等,協同當地教育機關團體推行家庭教育;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推行家庭教育,應成立推行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或指定有關單位辦理。
2.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關應辦理家庭教育項目;
以專科以上學校為例,辦理事項包括:家庭教育指導人員之訓練、家庭教育公開講演、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家事技術之指導、家庭教育問題之研究與指導、家庭教育圖書雜誌之編譯及其他等。
此外,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中級補習學校、私立小學以及各級社會教育機關及社會教育館等機構應酌量辦理事項,亦均有所規定。
至於民間各文教團體及婦女團體推行家庭教育,應參照該辦法之規定,商承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獨辦理各項工作,或與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協同辦理。
此外,並規定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於年度開始時,應將推行家庭教育計畫,分別編列於各該學校、社教機構工作計畫內,並將所需經費編入預算,以資支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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