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論】 Infere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推論是屬於一種邏輯的分析方式,可定義為:為支持或判定一個信念、決策和行動而尋求或建立規則及證據的複雜心理歷程。
因此,就廣義言,推論是一個複雜的認知歷程。
判斷推論歷程的正確性的論證方式分為四種:1.相對或競爭式的論證:此種論證方式通常應用在法庭上的法律推論問題。
此種方式是在明確的規則及程序下去評定推論的正確性。
但是此種方式只從一個立足點或方向出發,去判定問題的合理性,可能造成偏頗狹隘的推論。
2.仲裁式的論證:在推論歷程中,當有些推論問題引起爭論,有不同團體的人持著相反的意見時,同團體的人會協商出相同的意見和主張,而攻擊其他不同主張的團體。
這種方式類似法庭中的審判團,或是辯論賽中的正反辯兩個團體。
此種方式以支持團體的主張為主,而攻擊其他團體的主張。
因此,同一團體之間要形成相同的意見或主張,必須事先經過協調和妥協,並非一蹴可及的。
3.共識或合作式的論證:當一個人根據事實和推論資料達成一個結論之前,會徵詢或期待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意見,經過協商後而形成結論。
此種方式即為共識或合作式的論證。
但此種方式的論證。
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及特殊的科學技巧,才能使推論合理化。
4.策略式的論證:當有些爭議發生時,必須爭取時效,立即處理,則可採用此種論證方式。
例如醫師的臨床推論、商業界爭取生意決策、或政治事件推論等必須立即處理所作的論證。
這種論證方式通常較缺乏完整的資料及專業知識背景,但為了時效問題,必須爭取時間以達到最佳決策。
前述的推論論證方式目的在判斷推論的正確與否,而在推論中常見的推論方式有下列幾種:1.類推法:利用類比推理方式來推論問題之關係。
2.樣本法與概化法:利用統計推理的數字依據,如取樣人數來支持假設,而形成概化推理。
亦即以大多數人的意見為主而推論某種主張。
3.客觀特徵及主觀的徵兆推論:以問題客觀的表面特徵或特質為依據,再加以個人主觀的判斷而形成推論。
例如從一個人面部表情或針對外表說明個人自我封閉的心靈,藉以考慮個人的心理狀態。
此種推理方式純粹是以個人外表象徵作判斷而進行的推論。
4.因果法:依據事件發生的後果作歸因的推論;
亦即將事件發生的原因及結果連接成因果關係加以推論。
5.排除法:當事件發生時,只有二種可能的解釋,可用排除法,將二種原因中選擇一個最可能的原因保留之,而另一個原因則淘汰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