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博士(法國)】 Doctorald'Etat(Fr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法國大學頒授之博士學位分為三種:一為國家博士,二為第三段博士(doctoratdetroisièmecycle),三為大學博士(doctoratd'université)。
國家博士為法國高等教育最高之學位。
一九八四年,法國進行高等教育政策,取消國家博士與第三段博士之區分,只設置單一博士(doctorat)學位。
至於大學博士,則繼續保留由少數大學頒發,限以外國留學生為對象。
國家博士與第三段博士合併改設單一博士學位後,在新設博士學位之上,增設另一種國家文憑,稱為指導研究資格文憑(l'habilitationádirigerdesrecherches)。
這種文憑雖然是設置排序在博士學位之後,但是與國家博士不同,並不限定授予完成全部高等教育學程者,亦不以應具有博士學位為條件。
設置指導研究資格文憑之精神,在於認定研究人在其所屬學科領域中,具有卓越學術研究成績,並有自主研究能力,且能擔任指導,領導高深學術研究。
國家博士學位為法國高等教育中最具崇高學術地位之學位,設置以來,廣受推崇,雖然已於一九八四年改革取消及合併,但是,登記註冊尚未完成研究論文提審口試者,國家博士學位規章繼續延用有效,故仍依教育部一九七四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頒授國家博士學位相關規定,專立辭目予以介紹。
1.國家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國家博士學位候選人須具有國內或國外大學碩士以上程度之文憑。
法律、政治、經濟、管理等學科之候選人,應先獲得高級研究文憑(diplômed'éducationapprofondies,簡稱DEA)或高級專業研究文憑(diplômed'étudessupérieuresspécialisées,簡稱DESS)。
具有其他同等程度文憑或研究成果者,得經申請核准後取得國家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2.國家博士學位候選人研究:攻修國家博士學位者,其研究方式有下列二種,擇一為之。
(1)國家博士學位候選人向設置國家博士學位之大學或高等學術研究機構登記註冊,並在指導教授指導之下進行研究。
指導教授應為各該大學教授或副教授,或為公立高等學術研究機構內具有國家博士學位之學者或研究人員,或為各該學科具有特殊研究成就之知名人士。
候選人研究論文題目或研究主題須取得指導教授同意,並呈報學校建檔公布;
學校對於研究論文內涵範圍,必要時,得建議予以適度修正。
(2)國家博士學位候選人在研究進行中,無須聘請指導教授指導,從事個人獨立研究者,得於提交論文或研究報告審查及口試時,始向有設置國家博士學位之大學或高等學術研究機構登記註冊。
3.國家博士學位考試:分論文或研究報告之審查與口試兩階段。
候選人應將論文或研究報告及其摘要按規定送交校方,等候審查結果及參加口試。
第一階段為論文或研究報告之審查。
審查委員由受理註冊之大學校長或高等學術研究機構負責人聘請與審查論文或研究報告研究領域相關,並有指導研究能力之學者,三人以上擔任之。
審查委員中,應有一人為各該校內教授或副教授,指導教授則為當然審查人。
審查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報告書後,大學校長或研究機構負責人依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准予舉行口試。
若遇有拒絕同意舉行口試情事時,候選人可向其他設有國家博士之大學或學術機構再提出申請審查及口試。
但申請時須陳述曾經申請審查及口試,未獲同意舉行口試之事因及經過。
審查委員提出之書面審查意見,應於口試前,送交口試委員參考。
第二階段為論文或研究報告之口試。
口試委員由大學校長或學術研究機構負責人聘請與該研究相關學者擔任,至少五位。
口試委員中,應有一位之專長與研究論文或報告之主題無關,二位為校內教授或副教授。
大學教授與副教授不得少於半數。
校外專家則以學科成就為選擇標準,不受國籍限制。
論文審查委員亦得應聘為口試委員。
口試委員互推主席一人主持口試。
口試完畢,經口試委員討論後,決定是否「通過」或「延期」。
「通過」者,在學位文憑上,據考試成績加註「及格」、「優」、「特優」等評語。
口試報告書由主席執筆撰寫,其他口試委員共同簽署。
4.國家博士學位學科類別:國家博士學位之學科類別,依法國教育部一九七四年之規定,有下列種類:法律學、經濟學、管理學、政治學、自然科學、文學與人文科學、天主教神學、基督教神學等。
但是,各大學或高等學術研究機構得自行擬定增設學科,報部核定後施行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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