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學校】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民學校係實施國民教育的機構;
目前我國實施國民教育的機構有二,分別為國民小學(7~12歲)與國民中學(13~15歲)。
前此,民國元年(1912),壬子學制規定七歲進初等小學校,十一至十四歲入高等小學校;
民國十一年(1922),辛酉壬戊學制及民國十七年(1928)之戊辰學制均規定六歲至十二歲為小學階段、前四年為初級小學,後二年為高級小學;
民國二十九年(1940)一月開始實施新縣制,同年三月,教育部根據新縣制的精神,訂頒〔國民教育實施綱領〕,將小學改稱為國民學校,私人或私法人所設立之小學及為實驗與師範生實習所設立之實驗小學與附屬小學,仍稱小學。
臺灣地區的國民學校設立於民國三十年(1941),日人在臺施行〔國民學校令〕,廢止以前的〔臺灣教育法〕及〔臺灣公立公學校規則〕。
又日人為貫徹「皇民化運動」並提高國民教育的普及率,於偏遠地區設分教場,高山族地區設教育所。
臺灣光復後,國民學校教育本著三民主義的教育宗旨,進行學制、課程等改革。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將原有的國民學校、分教場、教育所等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修業年限均為六年。
本省光復後國民學校的設立及各項設施,其主要的法令依據有:(1)民國三十三年(1944)公布之〔國民學校法〕;
(2)民國三十四年(1945)訂頒之〔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
(3)民國三十五年頒布之〔代用國民學校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國民學校改正校名暫行準則〕。
民國五十七年(1968)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原國民學校改稱國民小學,附屬小學改稱附屬國民小學;
新設及原有之初級中學則一律稱為國民中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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