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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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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7:1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參與決定

 

ParticipationinDecisionMaking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行政主管在做決定時,邀集部屬及其他相關人員參與,俾博採周諮,集思廣益,作出合理的決定,即為參與決定。

 

根據一些研究結果顯示,教師參與學校決策,可以提振教師士氣,提高教師對學校的熱忱。

 

雖然教師不一定期望參加每一種決定,但是參與太少卻造成不利的結果。

 

一位主管是否願意邀集相關人員共同參與決定,牽涉到其個人的領導風格,因此在教育行政領導理論的探討中,亦涉及參與決定。

 

例如李克特(RensisLikert)曾提出連續性領導方式的概念,發展出四種不同程度的領導方式,即剝削權威式(exploitativeauthoritative)、仁慈權威式(benevolentauthoritative)、商討民主式(consultativedemocratic)、參與民主式(participativedemocratic)。

 

其中偏向參與民主式之領導者,信任部屬,充分授權,並且在做決定時,重視上下、平行溝通,亦即部屬比較有參與決定的機會。

 

何伊(WayneK.Hoy)和密斯科(CecilG.Miskel)對學校內決定的參與有比較詳細的討論,提出「接受區」(Zoneofacceptance)的概念來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部屬應該參與決策,接受區意指部屬願意無條件依照行政人員要求去做的範圍。

 

又以布里治(EdwinM.Bridges)提供的兩種測試方法來辨認部屬的接受區:(1)與個人關聯的程度:與個人有利害關係時,則參與程度較高,與個人沒有利害關係,部屬通常較會接受上級指令:(2)所具專門知識的程度:教師具有對問題的專門知識,參與決定才有意義,否則可能使教師遭遇挫折。

 

由此何伊和密斯科兩人發展出參與決策模式如下。

 

第一種情境教師對決策有個人的利害關係,而且具有專門知識去做貢獻,則此決策在接受區外,應讓教師參與決策。

 

第二種邊際情況係問題與教師有個人利害,但教師沒有知識去做貢獻,則教師應只偶而參與決定。

 

第三種邊際情況係問題與教師沒有利害關係但有知識去做貢獻,也僅偶而讓教師參與決定。

 

第四種情況兩者皆否,係在接受區之內,無需教師參與決定。

 

教育行政人員一旦決定讓部屬參與決策,應妥善安排以何種參與方式為宜,史汪森(GuyE.Swanson)所提三種類型可供參考:(1)民主集中式(democratic-centralistarrangement):領導者提出問題,要求部屬評論建議,由領導者決定,上述第二、第三種情境較為適合;

 

(2)議會式(parliamentarianarrangement):依據大多數人的意見來決定,上述第一種情況適合使用;

 

(3)參與者決定式(participant-determiningarrangement):所有參與者需有一致的意見,前述第一種情況,需要全體同意之議題時可以使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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