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責及擴大高等學校的管理權限等內容所作的規定。
由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發布,全文共四大條三十六小條。
要點如下:1.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高等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規章;
組織進行全國專門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調整高等教育的結構和布局;
制定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的設置標準;
直接管理少數高等學校等。」
2.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管理其直屬高等學校。
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
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專門人才的需求預測,編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招生計畫和自行分配部分的畢業生分配計畫;
對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調整及所屬專業的設置和重點學科建設進行審查,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或建議等。」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區內的高等學校。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內各高等學校對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貫撤執行;
組織進行本地區專門人才的需求預測,編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招生計畫,組織領導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工作;
負責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統配物資設備、事業經費的預算的分配和決算的審核;
管理本地區所屬成人高等教育等。」
4.擴大高等學校管理權限,增強高等學校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力。
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具有接受委託培養生和自費生;
制訂畢業生分配方案;
獨立籌集和使用經費;
選擇基建設計施工單位,調整基建計畫;
提名任免副校長和任免各級行政和業務幹部;
制訂教學計畫(培養方案)、教學大綱,選用教材,進行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改革;
參加科研項目招標,承擔委託科研任務,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服務和諮詢;
以及開展對外交流活動等八項自主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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