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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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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6:49: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是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方式之一,即由政府負責分配畢業生工作的制度。

 

一九四九年以前,高等學校畢業生均自謀職業,無畢業生分配制度。

 

一九四九年以後,在計畫經濟體制下,由於實行人力規劃,於是實行對高等學校畢業生計畫分配制度,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一年對畢業生實行政府招聘並分配,願自謀職業者,同自行處理。

 

一九五二年起改為畢業生全部由政府分配工作,取消不服從分配者之分配資格。

 

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八年先後出人事部、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編制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方案及按學校單位制定調配計畫,報政務院(國務院)批准後,由學校或其所在地的省(市)人事部門負責確定分配名單並派遣工作。

 

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一年實行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畢業生由中央統一分配,地方所屬院校畢業生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配。

 

一九六二年起取消此辦法,恢復全國統籌安排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間,分配制度停止運轉,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九年畢業生的分配或延緩、或分配不當。

 

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九年實行「一般回原地區、原單位工作,少數由國家統一分配」的辦法。

 

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高校無畢業生。

 

一九八二年上半年起,實行「在國家統一計畫下抽成調劑,分級安排」的辦法,即教育部直屬院校畢業生由國家直接分配,並給予學校所在地適當留成(即若干百分比留用),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畢業生由國家、學校主管部門及學校所在地按比例分配;

 

地方院校原則上由地方自行分配。

 

從一九八三年起,部分高等學校,先後試行「供需見面」和「招聘、推薦與考核錄用相結合」等改革辦法,並於一九八五年後向其他高校推廣。

 

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改變「畢業生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分配辦法」,擬試行對三類計畫招收的學生畢業時實行三種不同的分配辦法:(1)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畢業時,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由本人選報自願,學校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即「雙向選擇」辦法,其中定向招收者,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2)接受委託培養招收的學生畢業後,按合約規定回委託單位工作;

 

(3)自費生畢業後出學校推薦就業或自謀職業。

 

一九九三年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以及一九九四年六月制定該綱要實施辦法,提出逐步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統包統分」和「包當幹部」的就業制度。

 

近期內維持「供需見面」,落實畢業生就業方案,並逐步推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

 

委託生和定向培養生按合約就業;

 

自費生自主擇業。

 

除對師範學科和某些冷僻行業,以及邊遠地區畢業生實行在一定範圍內定向就業外,大部份畢業生通過人才勞務市場,採取「自主擇業」的就業辦法。

 

配合擇業需要,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就業諮詢指導、職業介紹等社會中介組織,為畢業生就業提供服務。

 

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八五年,畢業生分配工作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和教育部(高教部)分工主管。

 

前者負責制定分配計畫,後者負責制定調配計畫和組織、派遣工作。

 

一九八六年後,改為中央統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地方由政府自行確定其主管部門。

 

畢業研究生的分配辦法另見「高等學校畢業研究生分配制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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