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考】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特考係政府為因應特殊需要於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外,所特別舉行之進用人才的考試。
自民國二十年(1931)[特種考試法]訂定以來,曾辦理多次特考,各類人才地經由此一管道進入政府機關服務。
其沿革、應考資格及考試方式如下:1.沿革:民國二十年政府訂有[特種考試法],民國二十七年改為[非常時期特種考試條例和施行細則];
民國三十七年擴充特考的等級分為:(1)高於高考的特考;
(2)相當於高考的特考;
(3)相當於普考的特考;
(4)低於普考的特考等四種;
民國五十一年特考的等級經修正為甲、乙、丙、丁四等,並限定遇有高普考及格人員不足或不能適應需要時,始得舉行特種考試。
2.應考資格:(1)甲等特考:(參見「甲種考試」中之應考資格)(2)乙等特考:(參見「高考」中之應考資格)(3)丙等特考:(參見「普考」中之應考資格)(4)丁等特考: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力者。
唯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1)犯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3)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3.考試方法:特考考試方法可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要之,特考乃為因應特殊需要而辦理的考試,可以補高考普考的不足,因此舉辦時間、考試次數、錄取人數等均有彈性,於公務人員的進用、人才的選拔,頗有助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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