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視】 PartiallySighted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將「弱視」界定為:「優眼視力測定值在零點零三以上而未達零點三,或其視野在二十度以內之視覺障礙者。」
若從教育的觀點來界定,所謂弱視係指即使經眼鏡矯正後,視力仍嚴重受損,導致不能閱讀普通文字,而須藉放大器(例如放大鏡、擴視機)或大體字方能閱讀者。
弱視在日常用法上有下列兩種不同的意義:(1)醫學的弱視(amblyopia):乃一種視力障礙,其視力不佳,但眼底等部位卻未發現異常。
弱視治療、弱視訓練等即指醫學上的弱視。
這類兒童經由治療或訓練多半會改善視力,其教育安置方式為一般之普通教育;
(2)社會及教育弱視(partiallysighted):某種疾病造成兩眼力不良。
其兩眼視力在零點零三以上而未滿零點三者稱之;
弱視鏡片、弱視教育和弱視學校等即為此意義上的弱視。
這類兒童毫無治療或訓練效果,其教育安置方式為弱視教育。
弱視的主要成因有下列五項:(1)屈光失調的毛病:如近視、遠視等;
(2)眼部構造的發展異常:如白內障、白化症(albinis)等;
(3)肌肉功能的損害:如眼球震顫症(nystagmus)、斜視等;
(4)眼球病害:由於外傷或傳染病所造成;
(5)其他不明原因。
弱視兒童常有眼球充血及畏光之行為特徵;
亦常有以手指壓眼、在眼前搖手擦眼等自我刺激的習癖。
其心理適應方面,亦常有不承認自己是視覺障礙者,又沒有辦法與正常人一樣活動的適應困擾。
在智力上與正常兒童沒有明顯差別,但學業成就常遜於正常兒童;
其原因為閱讀速度慢,常須接受治療或未接受適當教育等所形成。
我國弱視學生大都被安置就讀於啟明學校或走讀學區內之一般學校;
在啟明學校裏有的成立弱視班,有的則與全盲學生混合上課,此乃依學生人數而定。
至於走讀學區內之一般學校,則定期接受巡迴輔導教師之指導。
在教學上,弱視學生應被鼓勵應用殘存視力閱讀與書寫文字,並介紹使用放大鏡或光學器材,配帶合適眼鏡,提供大字體課本及有聲讀物等方式來進行學習。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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