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中心治療】 Person-CenteredTherap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個人中心治療是羅吉斯(CarlR.Rogers,1902~1987)所指導,其同道者共同發展出來的心理治療學派。
個人中心治療從理論的確立到日後發展有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非指導治療時期(1940~1950)。
羅吉斯提出「非指導」(non-directive)的觀念,闡明與傳統的「指導式諮商」有何不同,治療目標注重認知來談者所表明的感情,使其明朗化(clarifying)。
強調對於來談者不做強迫的解釋。
第二階段是來談者中心治療時期(1950~1957)。
其特徵為重視來談者的現象世界(phenomenologicalworld),來談者中心意指把治療的焦點放在來談者內在參照架構(internalframeofreference),羅氏提出其獨特的人格理論,重視諮商員的態度(attitude),與過去強調諮商員的技巧(technique)者迥異其趣。
第三階段是經驗心理治療時期(1957~1967)。
此時期羅氏提出諮商員的治療條件,即(1)同理的了解(empathicunderstanding);
(2)無條件積極的尊重(unconditionalpositiveregard);
(3)一致性(congruence)或真誠(genuineness)。
第四階段是個人中心治療階段(1967迄今)。
這個時期的特徵是會心團體(encountergroup)的實踐,各種社會問題的推展。
個人中心治療的基本原理:(1)人的本質:人有能力去體驗自己的心理不良適應;
人有朝向心理適應的能力;
這些能力在雙方關係是一致的,無條件的尊重與同理心的了解之下更容易發揮。
(2)人格轉變的條件:兩個人具有心理的接觸;
來談者是在不一致的狀態,處在焦慮情況下;
治療者是一致的、統整的;
治療者對來談者是無條件的,積極尊重;
治療者對來談者有同理心的了解;
治療者要把、傳遞給來談者。
(3)人格理論:羅吉斯人格理論的核心是經驗(experience)、自我結構(Self-structure)及自我概念(conceptofself)。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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