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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中心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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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3:28: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個人中心治療

 

Person-CenteredTherap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個人中心治療是羅吉斯(CarlR.Rogers,1902~1987)所指導,其同道者共同發展出來的心理治療學派。

 

個人中心治療從理論的確立到日後發展有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非指導治療時期(1940~1950)。

 

羅吉斯提出「非指導」(non-directive)的觀念,闡明與傳統的「指導式諮商」有何不同,治療目標注重認知來談者所表明的感情,使其明朗化(clarifying)。

 

強調對於來談者不做強迫的解釋。

 

第二階段是來談者中心治療時期(1950~1957)。

 

其特徵為重視來談者的現象世界(phenomenologicalworld),來談者中心意指把治療的焦點放在來談者內在參照架構(internalframeofreference),羅氏提出其獨特的人格理論,重視諮商員的態度(attitude),與過去強調諮商員的技巧(technique)者迥異其趣。

 

第三階段是經驗心理治療時期(1957~1967)。

 

此時期羅氏提出諮商員的治療條件,即(1)同理的了解(empathicunderstanding);

 

(2)無條件積極的尊重(unconditionalpositiveregard);

 

(3)一致性(congruence)或真誠(genuineness)。

 

第四階段是個人中心治療階段(1967迄今)。

 

這個時期的特徵是會心團體(encountergroup)的實踐,各種社會問題的推展。

 

個人中心治療的基本原理:(1)人的本質:人有能力去體驗自己的心理不良適應;

 

人有朝向心理適應的能力;

 

這些能力在雙方關係是一致的,無條件的尊重與同理心的了解之下更容易發揮。

 

(2)人格轉變的條件:兩個人具有心理的接觸;

 

來談者是在不一致的狀態,處在焦慮情況下;

 

治療者是一致的、統整的;

 

治療者對來談者是無條件的,積極尊重;

 

治療者對來談者有同理心的了解;

 

治療者要把、傳遞給來談者。

 

(3)人格理論:羅吉斯人格理論的核心是經驗(experience)、自我結構(Self-structure)及自我概念(conceptofself)。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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