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 Individual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個性是指一個人所表現的獨具一格、和另外的任何人不同的特質;
同時也指一個人的全部表現,不能分割,因此基於個性,可以從一個團體中區分出一個人。
在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中,倡言發展個人個性最力者之一為英國的彌爾(J.S.Mill,1806~1873);
彌爾在對人性的認定上,將人比喻為樹木,其生長的動力來自於其本身。
既然在相同的自然環境中有些樹木可以生長,有些則不能,單一的社會環境和傳統,自然不能滿足不同的成長和發展,故為求個人的成長和潛能的發揮,不宜將社會習俗或傳統強加諸於個人之上。
其實彌爾的主張是個人應有權利發展自身內在的潛力,而要求個人屈服於社會的習俗或傳統,則抑制了個人的成長。
個人應有權利發展自己的潛能並成就自己,彌爾的觀點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頗為類似;
認為人之所以為人,正在於人有做選擇的能力,假如一味屈服於社會的壓力,不敢有異於別人的思想、行動或生活方式,那麼一個人的價值及尊嚴就會受到貶抑。
因為在做選擇時,一個人要運用人所特有的能力,如知覺、澄清、認知、判斷等,在這樣的活動過程中,成就了個人的價值和尊嚴。
所以主要是站在尊重人的價值這一基礎上,彌爾主張應該讓個人的個性成長。
做為一個功利主義支持者,彌爾也認為個人個性的發展會創造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但同時,他也不主張個人可以因為發展自己的個性而侵害到別人發展個性的權利和機會。
在如何發展個性方面,彌爾認為發展個性有兩項必要的條件:一是自由,一是多樣性的環境。
只有在個人有自由去選擇的情況下,個人的個性才可能發展。
在發展個性與社會習俗及傳統兩方面,彌爾雖然反對個人盲從屈服於社會習俗及傳統,但並不反對社會習俗及傳統本身。
當代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S.Peters)更進一步主張,個人個性的成長及發揮,只有在了解固有文化及傳統中重要的知識及生活方式之後才有可能。
在這一方面,進步主義(Progressivism)的教育觀有截然不同的觀點。
衡諸每個人都不能脫離其所生活的社會,且社會已經將傳統的某些部分融入其中,所以最好是在各種因素都考慮周全後,自行選擇發展個性的方向;
如果以反對社會、背叛傳統才是發展個性的途徑,首先便失去了在社會中的立足點,也就談不到什麼發展個性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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