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樂原則】 Pain-PleasurePrincipl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苦樂原則係一九八一年美國威恩州立大學(WayneStateUniversity)教授雷德爾(FritzRedl,1925~)和華田保(WilliamW.Wattenberg,1911~)所提出。
此原則是運用行為結果的痛苦與快樂的措施,偏向「痛苦原則」,而較少提示快樂的效果。
根據雷德爾和華田保的主張,所謂「痛苦」並非嚴厲的懲罰,而是指給學生不快樂,快樂則是指給予學生愉快。
當學生失去自制時,有時候需要懲罰。
懲罰應該包含有計畫的與不快樂的結果,其目的在於改正行為向積極方向發展。
懲罰不應該是身體的,也不應該陷於憤怒的發洩;
既不是對偏差行為學生的報復,也不是給他們「教訓」,乃在於要求學生改善他們破壞規則的行為,把先前做錯的行為糾正過來,放棄他們所享受的各種活動。
不得已而實施懲罰時,教師應該盡力與學生溝通觀念,申明教師喜歡學生,並竭盡所能要幫助學生。
同時,教師也應該讓學生把懲罰看作是不能被接納的行為時應得的、自然的且可理解的結果。
如果學生能夠覺知教師的良好意旨,則學生將埋怨的是他們自己失去自制,而不會怨恨教師,因為教師是在竭力幫助他們獲得自制。
懲罰應該當其他措施或方法都失敗了,才使用的一種最後的手段。
因為使用懲罰之後,會出現許多毛病,例如:1.懲罰會被當作報復或宣洩緊張情緒來使用。
2.懲罰對學生的自制和師生關係有不利的影響。
3.若懲罰持續太久,可能減少學生維持自制的能力。
4.學生可以利用懲罰,以提升自己在同儕的地位。
5.懲罰代表一種解決問題的不良模式。
學生和教師應該把「痛苦原則」當作一種承諾、一種保證,當學生表現不適當的行為,不快樂的結果就會跟隨而來。
承諾可以在沒有消極情緒下訂定,使學生產生不適當的恐懼或其他消極的反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