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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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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2:0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研究生院(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研究生院是一些國家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設立的研究生教學和行政管理機構。

 

中國高等學校曾擬依〔壬戌學制〕設年限不定的大學院。

 

但中國研究生教育實施於一九一八年北京大學成立的研究所。

 

民國十三年(1924)二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頒布〔國立大學校條例〕,規定為大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設大學院,大學院生研究有成績者依〔學位規程〕給予學位。

 

十七年(1928)八月,國民政府大學院通過〔中華民國高校系統草案〕,提出:為大學畢業生設研究院,年限不定。

 

二十三年(1934)五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對大學研究院資格、條件及人員配備均有詳密規定。

 

三十七年(1948)一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大學法〕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辦理完善、成績優良者,得設研究所。」

 

這些法規提到的大學院、研究院和研究所均相當於研究生院。

 

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中國高等學校共授碩士學位二百三十二人,未授博士學位。

 

一九四九年以後,研究生教育繼續存在於大陸地區,但一九七八年以前未成立研究生院,亦未授予研究生學位。

 

其間,一九六一年九月試行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簡稱〔高教六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少數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可以試辦研究生院,培養較多數量的研究生。」

 

但除個別學校外,並未普遍執行此規定。

 

一九八四年教育部報請國務院批准,在少數條件較好、科研工作基礎較強的全國重點大學試辦研究生院。

 

第一批包括北京大學等二十二所學校,一九八六年又增加十所,加上中國科技大學此前已設研究生院,則共有三十三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

 

此外,中國科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亦設有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是具有相對獨立職能的研究生教學和行政管理機構,其職責包括組織制訂培養研究生的各項規章制度,審批各專業培養方案,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積極改善完成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的條件;

 

遴選研究生的指導教師,辦理有關博士、碩士學位的審核和授予事宜;

 

檢查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的質量,組織交流培養研究生工作的經驗。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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