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亡學生】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流亡學生」係抗戰期間通行的一個名詞。
民國二十六年(1937)對日戰事發生後,政府通令各校遷移至後方安全地點,並於南京組織一委員會,專門辦理戰區學生之登記與遣送事宜,同時分令各省均組織此等類似機構,分別登記學生並分發至後方學校肄業。
各級學校學生,因獲此種幫助,得以安全到達後方,繼續求學或就業,這些學生,即是所謂的「流亡學生」。
抗戰時期,政府為充實兵員及保持國家元氣,乃運用種種方法向敵後戰區,大量爭取青年學生,在敵人控制的區域,依〔淪陷區教育設施方案〕,就地在地下設校,吸收青年,予以抗日教育,並分區派戰區督導員主持其事。
淪陷區青年學生若無法就地接受教育,則在各地設站招致,送至後方安置。
此等措施,最初係零星實施,後在民國三十年,教育部成立戰地失學失業青年招致訓練委員會,遂大規模有計畫的招收與訓練;
總計自民國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共招訓青年學子達十五萬四千八百餘人。
對流亡學生的救濟與訓練,教育部施行了種種適應需要的措施;
這些青年由於離鄉背井,無人接濟其生活,衣食住所均由教育部撥款供給。
除少數就業者,這些青年均先後安置於學校繼續受教,其中中等教育程度之學生則設立各種國立中等學校及臨時中學予以收容,原已在大專院校肄業之學生,則分發至大專院校就讀,插入相銜接之科系班級,大多數均於就讀學校完成學業。
而在戰區之大專院校學生,聞政府有此種辦法,源源不斷而來,使戰時大專學校學生人數大量增加。
此外,這些籍隸戰區之流亡學生,大多經濟來源斷絕,政府為了讓其能安心求學,遂於民國二十七年開始設置大量公費學額,公費最初稱為貸金,規定畢業後應將服務所得,繳還學校,其後一律改為公費。
後來非戰區學生因家庭不勝負擔者,也可享有貸金或公費。
抗戰勝利後,政府公布從前領得貸金之學生,雖已畢業,一律免於歸還。
為接濟及協助流亡學生所支出的貸金與公費,耗用甚大,對當時仍需應付外敵的政府而言,負擔不可謂不重,然此種措施的結果卻相當豐碩,戰時由中學以至大專學校畢業,全賴國家貸金或公費以完成學業者,計達十二萬八千餘人,對戰時教育之延續及戰後人才之培育均有莫大之貢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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