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學習】 ContractLearning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契約學習係指學習者利用訂定學習契約(learningcontract)並遵照實施的一種學習方式。
契約學習的觀念可以追溯到一九六○年代,美國教育界所興起的個別化教學(individualizationofinstruction)的實驗研究。
教育學者布魯姆(B.S.Bloom)、邁克屈(W.J.Mckeachie)、銘特(H.Minter)在一九六○年代提出教學須適合學習的個別差異。
希基爾(H.Siegel)提出教學設計必須依據個別學習者的需要、能力和學習經驗,才能發揮效果。
這種觀念受到一九六○年代末期盛行的自我導向學習(self-directedlearn-ing)和終身學習(lifelonglearning)的增強,至一九七○年代初期乃出現了一種結合獨立研究(independentstudy)、個別化教學、自我導向學習和終身學習的一種新的理論架構--成人教育學。
成人教育學的倡導者諾爾斯(M.S.Knowles)即非常推崇契約學習。
他首先提出契約學習的概念,並認為契約學習是實現成人教育學理念的重要方法。
契約學習目前已廣泛地應用於各種正規、非正規、傳統或非傳統的成人及高等教育機構中,使學習者參與規劃自己的學習計畫,執行學習活動,承擔大部分的學習責任。
在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已認為是一種滿足成人特殊學習需求、步調、偏好及經驗的新興學習方式。
諾爾斯認為契約學習法可以滿足成人在學習上的六種需求:(1)知道要學什麼的需求;
(2)自我引導的需要;
(3)考慮學習者經驗不同的需要;
(4)配合學習者不同學習準備度(readinesstolearn)的需要,安排彈性的學習時間;
(5)將生活有關的工作或問題轉化為學習目標的需要;
(6)激發內在的學習動機的需要。
在契約學習中,教師與學習者的角色均應有所調整。
教師角色從學習內容的傳授者轉為助長者和資源人士。
教師的工作主要有下列五項:(1)協助學習者發展學習契約;
(2)提供有關學習資源的意見或建議;
(3)了解學習者的進步、觀點與想法,或商談學習契約的變動事項;
(4)依學習者在學習契約中所發展出來的規準評鑑學習結果;
(5)給予學習者反饋,如給予評分或評語。
學習者的角色則從內容的被動接受者轉變為積極的設計者,進行評估自己的學習需求。
其任務為下列八項:(1)敘明學習目標;
(2)確定學習資源與策略;
(3)敘明完成的日期;
(4)確定目標完成的證據,如書面或口頭的報告,或經由考試的方式等;
(5)確定評鑑的標準及實施方式;
(6)與教師或助長者一同檢驗學習契約;
(7)依契約進行學習;
(8)與助長者討論評鑑事宜。
一般而言,契約學習的優點有四項:(1)具有彈性,可以適用於各種學習活動上;
(2)學習者可以控制學習的過程;
(3)可以幫助學習者發展教學設計的能力;
(4)學習者喜好此種具彈性與獨立的學習方式。
其缺點有四:(1)教師與學習者雙方均無此方面的經驗,需要重行調適自己的角色,故易有焦慮或不安的感覺;
(2)學習效果常受到懷疑;
(3)要花費教師或督導者相當多的時間;
(4)不能適用於各種的學習情況,如動作技能、人際技巧或新教材的學習等。
此外,學習者若是高度依賴的人格或毫無學習動機,則使用學習契約法會有困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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