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問題的性質】 NatureofSocialProblem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問題的研究雖然長久以來是社會學者關切的焦點,但由於早期的討論很少注意「社會問題」的性質,大多數人認為它是社會裡既存的現象、是既成的事實。
因此,很少有學者對「社會問題」一詞作概念的澄清。
一九七○年代之後,許多學者開始界定「社會問題」,並與「社會的問題」(SocietalProblems)區別。
後者通常泛指社會中的各種偏差現象,前者則以社會學的觀點為基礎,認為任何一種社會現象要成為「社會問題」,就必須先要具備若干條件,並非所有「社會的問題」,均可成為「社會問題」。
迄今為止,雖然學者專家對社會問題的定義仍各有不同,但大致而言,社會問題的研究多半是以社會整體為出發點,尤其當一社會中的成員開始覺得某些社會現象值得注意警惕,而且覺得必須對此現象採取某些行動或作一些補救時,即表示在此社會中有了社會問題的存在。
依據霍頓(P.B.Horton)與雷斯里(G.R.Leslie)一九五五年所著〔社會問題的社會學〕(TheSociologyofSocialProblems),以及魯賓頓(E.Rubington)與溫柏格(M.S.Weinberg)一九八九年合著的〔社會問題:六種觀點〕(SocialProblems:SixPerspectives)(第四版)的說法,所謂的社會問題,可說是一種普遍存在於社會的情境,此情境與社會中相當多數成員的價值觀念相違,同時多數人對此情境都同意必須透過集體行動來改變。
就社會問題必須是影響到社會中「相當多數成員」之情境而言,雖然究竟以影響多少人數或多少比率的社會成員為界定「相當多數」的標準,至今尚無定論,但當任何一個社會情境已引起大眾注意或開始對其加以討論或評議,且已對人們造成影響或構成威脅時,就可說是具備了社會問題構成的第一要件。
就該現象必須是一種與大多數成員的價值觀念相違或矛盾的情境而言,即指此情境除具備上述客觀條件外,尚兼具主觀的價值、規範或利益立場等條件;
基本上它必須是社會多數成員所不期望產生,或認為是有害、不道德、有破壞性、或有危險性的情境。
另外,就該現象必須是人們有意改變且可透過集體行動解決的情境而言,它有雙層的含意:首先指該現象必須要含有可被控制的意義,若該現象並非社會成員所能控制或解決,仍非社會問題的範疇。
其次,通常所謂改善的途徑必須透過「集體行動」,才能稱為社會問題。
若該問題是個人或少數人即能處理或改變的,就不能稱為社會問題。
綜合而言,某個社會情境是否可視為社會問題,不但要符合客觀上的要件,同時還必須具備主觀的條件。
任何社會現象若不具備上述兩種條件,就不是社會問題。
社會問題的性質主要有三:第一、起源是社會的,第二、結果是社會的,第三、責任也是社會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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