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學】 ScienceofRelig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最先使用宗教學一詞的是牛津大學教授慕勒(F.MaxMüller,1823~1900),宗教學是一門科學的學問,它用科學的、經驗的方法研究古今所有的宗教(含原始宗教和高級宗教),以及宗教與文明、種族、社會、政治、心理、經濟的關係。
有的說它是廣義的比較宗教學。
宗教學又借助了其他學問(如心理學)的研究方法,而細分為許多學科;
其中,探究各宗教的起源、成長、教義、教儀、教規的基本因素及宗教互動的「宗教史」,是宗教學的基礎學問;
而宗教現象學、比較宗教學、宗教心理學、宗教社會學四學科,可說是宗教學的顯學或基本學科。
「宗教現象學」注重宗教自我呈現的各種方式,研究聖物、聖地、神聖空間、神聖時間、口傳或成文的傳統、教儀、聖人及聖職人員、宗教團體等現象,宗教現象學不像宗教史回溯宗教的成長及改變,對歷史背景和歷史事件存而不論,而以宗教史為出發點,只探究上述的宗教現象,用類比和綜合的觀點匯整出宗教的共同成分或相似現象,以便找出其宗教意義。
有人說它是狹義的比較宗教學,其實傳統的「比較宗教學」是把某宗教與另一宗教相比較,檢視異同,以評估孰高孰低,做出價值判斷,而成為介於規範性和描述性研究之間的學科。
宗教現象學標榜依循經驗方法的程序,類似胡塞爾(E.Husserl)的現象學方法,不預存成見,以存而不論的方式去了解宗教的真象及意義,不作價值判斷,不評估宗教真假,不斷定神的存在與否。
一八八七年拉.索塞耶(C.deLaSaussaye)拉開序幕後,范德留(G.vanderLeeuw)、奧圖(R.Otto)、艾良德(M.Eliade)都是此學的佼佼者。
有些學者指出宗教現象學標榜不作價值判斷,但當研究者安排資料及結構時,已涉及價值判斷及規範性的論域了。
「宗教心理學」研究個人的宗教生活以及宗教對主體(個人)意義,包含靈修、虔誠、人的行為之宗教特性、人的宗教經驗(含皈依)等課題;
十九世紀末,它採用科學性的心理學方法,屬於宗教學。
史塔博(E.Starbuck)、詹姆斯(W.James)、佛洛依德(S.Freud)、阿德勒(A.Adler)、容格(C.Jung)等都是宗教心理學家。
由於真實的宗教經驗屬於超自然、超越經驗的領域,超出了經驗科學的研究範圍,所以有的學者認為它至多只能研究宗教行為的自然因素而已。
換言之,心理學對宗教所作的科學研究,只是片面的觀察和客觀的分析,只局限於現象的描述和說明而已;
要全面了解宗教信仰,仍需要主體的主觀體驗。
「宗教社會學」為探討宗教現象對社會的整合或改革有正面或負面功能,須研究宗教組織制度的內在結構、宗教與社會間的相互關係、教會與宗派的關係等課題。
受到進化主義社會學家孔德(A.Comte)、斯賓塞(H.Spencer)的影響,韋伯(M.Weber)、托勒士(E.Troeltsch)、涂爾幹(E.Durkheim)等開創了宗教社會學。
它提供了宗教的社會向度的真象,使人類對宗教有多一層的認識,但單憑它的研究仍無法看到宗教的全貌。
此外,宗教學還包含宗教人類學、宗教象徵學、宗教地理學等新興學科;
也有學者把「宗教哲學」歸於宗教學。
今日的宗教哲學、神學、佛學都得依賴宗教學所發現的事實,繼續做更正確更客觀的思考研究;
同理,宗教學也得參考前者的研究成果,此種關係使雙方都邁入了新紀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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