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權制】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均權制亦是教育行政制度的型態之一;
乃相對於中央集權制與地方分權制而言,為折衷於兩種制度之間的一種制度。
均權制的構想依據孫中山先生手著〔建國大綱〕第十七條所述:「在憲政時期中央與省之權限,採均權制度;
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畫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畫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亦即行政權的畫分,係以政務的的性質為標準,而不作硬性的規定。
因此,我國〔憲法〕第一一一條規定:「……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例如,學制和教育年限,可由中央規定,而教材和教法,各地方可因地制宜,以適應其需要。
〔憲法〕第一○八條規定:「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又第一○九條規定:「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及第一一○條規定:「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教育行政上均權制的主要特色,在於可以兼有中央集權制與地方分權制二者的優點,而避免其缺點。
因此,均權制已有逐漸取代中央集權制與地方分權制的趨勢。
以英、日兩國的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分配為例:傳統英國的教育行政權力,幾全屬於地方或私人,中央甚少干預,偏向地方分權;
自〔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實施後,教育部成立,開始對地方教育行政有監督指揮之權,中央與地方的教育行政權力處於分層負責的狀態。
戰前日本屬於高度的中央集權國家,戰後其教育行政改採地方分權,一九五○年日本行政制度審議會曾倡言廢止文部省,與厚生省合併,惟此議並未實施;
其後,日本不斷修正有關的教育法令,漸漸揚棄戰前的中央集權制及戰後初期的地方分權制,而轉向均權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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