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許狀(日本)】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免許狀為日本中小學校教師之資格證書名稱,取得免許狀者方有資格擔任教師職務。
免許狀係依據〔教職員免許法〕及其相關法令頒授,以維持並提升教職員之素質。
免許狀適用的對象包括幼稚園、小學校、中學校、高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員。
免許狀因取得資格之不同而分為三大類,即普通免許狀、特別免許狀及臨時免許狀。
普通免許狀為常態性的免許狀,原來分成一級與二級兩級,但平成元年(1989)免許法修訂後增加專修免許狀一級,並將一級、二級改稱為一種、二種,以淡化等級意識,故目前分成專修、一種及二種等三種免評狀。
唯高等學校教員只有專修及一種免許狀,而無二種免許狀。
普通免許狀可以依據大學師資養成課程的修習證明頒授,亦得透過檢定過程授與。
專修免許狀授與具修士(碩士)以上學位並修畢規定教職科目者;
一種免許狀授與具學士學位並修畢規定教職科目者;
二種免許狀則授與修業大學二年以上並修畢規定教職科目者。
普通免許狀依適用學校之不同而分為下列各種:小學校教諭免許狀、中學校教諭免許狀、高等學校教諭免評狀、盲學校教諭免許狀、聾學校教諭免許狀、養護學校教諭免許狀、幼稚園教諭免許狀。
特別免許狀之設置,旨在讓社會人士有加入教師行列的機會,使學校教育活潑化。
根據免許法規定,特別免許狀在小學只能發給音樂、國畫工作、家庭及體育等科,在中學校及高等學校則每一學科都可發給。
特別免許狀係透過檢定方式授與,其主要條件為:(1)具有學士學位或相當於學士學位以上資格者;
(2)對於任教學科有專門知識與技能者;
(3)在社會上具有聲望,且對教育工作具有熱忱與識見者。
臨時免許狀係在無法找到具有普通免許狀教師時方得授與,以濟教師之不足。
臨時免許狀依學校種類分別發給助教諭或養護助教諭,所需基本條件為高等學校畢業,且年在十八歲以上。
唯高等學校臨時免許狀所需條件則為:(1)在大學至少修業二年,且修滿六十二學分以上;
(2)高等專門學校畢業者;
(3)文部大臣認為具有相當於或高於以上二項資格者。
普通免許狀適用於全國,於所有的都、道、府、縣都有其效力,且永久有效;
臨時免許狀只適用於頒授的那個都、道、府、縣,效期只有三年。
公立學校教師免許狀由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發給,私立學校教師免許狀則由都、道、府、縣知事發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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