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留學考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自費留學考試的實施,晚於公費留學考試。
早期我國學生凡有志出國深造能自備學費者,均任其赴外國留學,而無須考試。
民國十八年(1929)政府鑒於自費留學出國學生逐年增加,乃有意將自費留學納入管制,並頒訂登記辦法予以管理;
規定此後自願自費出國留學者,需將留學計畫陳請教育部核准登記,領取留學證書後再行出國。
二十二年四月,教育部為適應時代需要,建立公自費留學制度,首次頒布〔國外留學規程〕;
其中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凡自備留學費用,或由私法人遣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其費用者,稱為自費生。
該規程第三章並列有〔自費生〕專章,規定自費留學生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在國內任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
規程中第四十二條有關華僑自費生留學證書取得方式,規定華僑自費生經管理留學機關考試國文及本國史地及格者,方得由該管理留學機關轉請教育部發給留學證書。
但該規程未列有自費留學生之考試規定。
三十二年(1943)公布〔自費留學生派遣辦法〕,同年舉辦第一屆自費留學考試;
各學門考試科目均包括普通科目三種及專門科目二種。
該項考試原擬每二年舉辦一次,嗣因戡亂軍興,外匯支絀,三十七年起暫停辦理公自費留學考試。
政府遷臺,自民國四十六年(1957)起,始恢復於每年六月開放舉辦自費留學考試;
報考資格為大專院校畢業學生,或高等考試及格者,自此形成制度。
其間於民國四十九年起,一度於每年六月與公費留學考試合併辦理,稱公自費留學考試。
自費留學考試科目普通考試科目如公費留學,專業科目得考一種,自費留學期限為四年。
教育部為配合留學規程另訂有〔申請自費申請出國留學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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